關于非煤礦山企業未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日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關于非煤礦山企業未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
一、責令未按規定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立即停產
自2006年1月1日起,地方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對逾期未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非煤礦山,一律先責令其立即停止生產,并通報各相關部門,收繳有關證照,停止供應電力、火工品、水等所需生產資料。對逾期未提出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的非煤礦山,不再采取停產整頓措施,而采取停產并依法關閉的措施。
二、按時上報未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各省級安全監管局務必于2006年1月10日前,將"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頒證情況統計數據",特別是未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總數以及非煤礦山企業的名單,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一司)。
三、抓緊制定非煤礦山企業關閉工作方案
各省級安全監管局要抓緊研究制定關閉工作方案,并于2006年1月28日前將方案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一司)。同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于2006年2月底前,完成對所有未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實施依法關閉工作。關閉工作方案要明確:
一是對未提出申請的非煤礦山按照區別輕重緩急的原則,要先關閉那些易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礦山,并列出易發生群死群傷事故的礦山名單。如井工開采礦山,特別是礦業開發秩序混亂,一個礦區存在多個礦山開采、越層越界開采、偷采和以探礦為名實為開采等違法生產的礦山。同時,要關注當前市場需求旺盛礦種但未按期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也作為先關閉的對象。
二是按照分批實施的原則,將所有應關閉的非煤礦山列出分批分期實施的時間計劃表。
四、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關閉
對于未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在實施停產措施的基礎上,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分期分批實施依法關閉的意見。關閉應采取的具體措施包括:吊銷相關證照;停供并處理火工品;停供電、水,拆除礦井生產設備、供電、通信線路;炸毀、封閉、填實礦井井筒,平整場地,恢復地貌;妥善遣散從業人員等。
五、及時向社會公布應依法關閉礦山的名單
各省級安全監管局要對本地區已被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的礦山,及時在省級主流媒體上進行公告。將關閉礦山的名單向社會公布,充分發揮各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爭取社會輿論和人民群眾的廣泛監督與支持。同時,要公布舉報電話,對舉報有功者要給予獎勵,鼓勵人們積極參與安全生產監督。
六、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力度
各地安全監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落實崗位責任制,堅持從嚴執法,做好未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山的停產和提請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關閉工作。發現該停不停、該關不關或明停暗開的非煤礦山企業,要依法進行處罰。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會同國土資源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電力等部門和單位,積極開展聯合執法。
七、做好關閉非煤礦山的信息反饋工作
為及時掌握非煤礦山關閉工作動態,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加強對這項工作的指導,請各省級安全監管局自2006年1月21日至2月底,在每旬的第一天(即1日、11日、21日,遇節假日時間順延),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一司)報送《未申請許可證的非煤礦山關閉情況旬報表》(見附件)。各地要加強信息報送工作的組織領導,克服困難,按時報送信息(可采取電子郵件或者傳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