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的方式要比簡單地征收排污費更有力度
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根據征求意見稿,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應加倍征收環保稅;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征收環保稅的,不再征收排污費。保護主管部門履行對應稅污染物監測、監督和審核確認的職責,協同稅務機關做好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工作。
征收環境保護稅對遏制環境污染、投資環境治理、培養環保習慣等方面有很大的促進作用,特別是對于國家籌集環境修復的資金而言,稅收的方式要比簡單地征收排污費更有力度。因為稅是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而排污費則一般由地方環保部門征收。由稅務機關征收的環境保護稅可以由國家統一支配,集中力量攻克重大環境保護難題,大大優化配置各類環境保護的資源,將以前分散的排污費凝聚成稅收的合力。相對于排污費征收而言,征收環保稅還能夠避免各類亂收費行為,畢竟稅收更具有規范性和統一性。
盡管征收環境保護稅優勢很多,但是任何稅種的征收都會面臨偷稅漏稅的問題,特別是環境保護稅有些地方不同于現有稅種。按照征收對象分類,常見稅種通常包括對流轉額的征稅、對所得額的征稅以及對資源財產的征稅,這些稅種基本是建立在交易基礎之上的,而環境保護稅則是建立在排污行為之上的稅種,這種涉及專業性判斷的行為要比一般市場交易行為更具隱蔽性。所以,如何防止環境保護稅征收不出現錯漏,是稅務機關與環保部門共同面臨的課題。
征求意見稿明確環保部門要協同稅務機關做好環境保護稅的征收管理工作,稅務機關征收的依據也是完全依賴于環保部門提供的數據信息。但是環境污染物監測、監督和審核確認都是非常專業性的問題,對于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而言很難用現有的財經知識來審查納稅信息,那么稅務機關在查處環保偷稅漏稅時就可能會因為專業障礙而有所疏忽。
從征求意見稿關于征收管理的規定不難看出,環境保護稅的征收是環境保護部門與稅務機關共同承擔,彼此之間沒有制約機制,也無相互監督機制,僅僅是環境保護部門端什么菜,稅務機關照單全收,環境保護部門是否涉嫌少報、瞞報甚至錯報污染監測信息導致稅收額度有誤,稅務機關可能缺乏質疑的話語權。若納稅人對于稅務機關征收額度提出疑問,稅務機關也會因為難以作出專業性的回答而導致工作陷入困境。同樣,環保部門也無法定權力監督稅務機關的征收是否合法合規,稅務征收是否少征或錯征環保部門無從知曉。對于稅務機關而言,環境保護稅屬于全新的稅種,但是專業知識的障礙讓稅務機關對環境保護稅的征收處于被動的地位,工作兩張皮就會出現扯皮現象,從而導致環保稅收工作陷入尷尬境地。
如何建立環境保護部門與稅務機關之間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應該是環境保護稅征收過程中必須重視的問題。這種機制的建立首先應制定配套制度,明確兩部門之間不僅有協作關系,還有監督制約的關系,不能簡單地強調協作配合;其次就是要培養具有環保知識的稅務工作者以及具有稅務知識的環保執法人員,打破專業知識的壁壘,在技術層面實現監督制約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