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瞞報金額達凈資產50%追究刑責
⊙本報記者 周翀
權威人士透露,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正在考慮推出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補充規定,其中對上市公司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的追訴情形將進一步細化。初步考慮,對不按照規定披露信息所涉及的金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50%以上的,將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立案標準,直接負責人、責任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檢和公安部曾于2001年頒布了《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根據刑法規定確認了77類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最高檢、公安部正在擬議的是經濟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補充規定有望于明年出臺。
去年頒布的《刑法修正案(六)》對“不按規定披露信息罪”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六)》第五條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加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等違法違規行為,是證監會今年推進的重點工作之一。今年初,證監會頒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要求上市公司在上半年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今年8月,又發出《關于規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重大事件過程中公司及信披義務人的行為準則。
與此同時,證監會還在著手研究制定針對特殊行業的披露規則,制定針對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的信息披露規則,制定針對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行為的有關準則。
業內專家評價說,有關追訴標準的確定,將對不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形成有力震懾,使追究刑事責任的懲罰更具操作性,從而有力支持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為的監管,提高上市公司信披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