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投資還需拆除隱形門檻
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原本處于行政壟斷的經營領域,其根本目的是增強市場主體在這些領域的競爭性和產出效率,為社會和公眾提供質量更高、品種更多、價格更優的產品和服務,而不是在高額壟斷利潤吸食者隊伍中增加幾把座椅、幾副碗筷。
7月26日,國務院發布了《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部門在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方面的分工和任務。
從2005年國務院簽發的“非公36條”(《關于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到2010年5月份國務院再次簽發《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新36條”,均被認為是對民營企業放開投資領域的一個個里程碑式的政策;而此次落實各級政府部門對于鼓勵引導民間投資之責任,做出了更為細致的劃分。
可以說,目前國家已經從政策的角度為民間投資搭好了“唱戲”的舞臺,但是,能否真正跨越戲院外的門檻走到舞臺正中唱好這出大戲,尚有待實踐的檢驗。還需要一系列配套的舉措和工作,拆除那些影響民間投資順利進入并唱好這臺戲的或明或暗的門檻。
首先,《通知》代表的是“上對下”的知會和要求,唱好民間投資之戲還需要“內對外”的公示和承諾。形式上看,《通知》是國務院對省級人民政府和所屬有關部門工作職責在大方向上的劃定與分派,具體的細節有待各地和各部門自行細化制定落實執行,而國務院辦公廳通過國家發改委來了解上述各地各部門工作每年的落實情況,并開展督促檢查。
里面可能存在兩個問題。其一,具體的工作細則是各地和各部門自行制定并對上級負責的,這就可能出現各項工作確實完成得很好很及時,但之于民間投資力量的真正訴求,并不“適銷對路”。其二,上級主要根據各地各部門的匯報來督促,不可能對這么多地區、部門的具體工作進行長時間、多方面了解,正所謂兼聽則明、偏信則暗,實際落實情況需要一些分散化和透明化的信息來源,才能做到更客觀更準確。
為此,除了政府部門內部上下之間的要求與匯報之外,還需要政府對民間的公示和承諾以及社會對政府部門的監督。即通過正式的渠道讓民間掌握的分散信息及時反映到地方鼓勵引導投資的規范之中,同時通過有權威的議事權力機構(如人大相關機構)對地方和部門的公示與承諾的內容及執行情況進行檢定評估。
其次,民間資本進入的顯性門檻雖然在前述一系列政策中得到了相當程度的解決,但影響其效用和功能發揮的隱性門檻依然存在。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原本處于行政壟斷的經營領域,其根本目的是增強市場主體在這些領域的競爭性和產出效率,為社會和公眾提供質量更高、品種更多、價格更優的產品和服務,而不是在高額壟斷利潤吸食者隊伍中增加幾把座椅、幾副碗筷。
需要鼓勵民間投資人對市場信號的敏感性、決斷力以及富于創新的企業家精神,隨著資本一起進入那些行政壟斷領域。從“新36條”及《通知》的內容來看,像基礎電信運營市場等領域,民間資本仍只能以“參股”方式進入,它們對于企業決策方針的影響力,在較長時間內恐怕微乎其微,這就限制了民間投資財力背后更為重要的智力、創造力等因素在這些領域之作用的發揮,也達不到增加基礎電信領域競爭和服務水平,打破其相對于普通消費者及民間資本較活躍的增值企業的優勢議價地位等更為根本的目的。
第三,理順政府內部激勵機制,打破對國企和外資企業的“超國民待遇”支持,是民間資本,尤其民營資本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
《通知》中已經提到,政府性資金、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明確規則、統一標準,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但實際運作中,國資企業由政府直接掌控、更容易為政府提供預算外資金支持,而外資與一些政府和部門的政績又直接掛鉤,民資對政府的影響或“重要性”,在三類市場主體中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這種弱勢地位,不是倡導性的意見、通知就能夠根本改變的。
如果不同市場主體業績或發展狀況,對于政府業績考評的影響是不一致的,那么再多的呼吁倡導都于事無補。打破對國資、外資的額外支持,為民資的活躍營造公平的環境,歸根結底是要理順政府內部的各種正式和非正式的激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