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外資并購制度迫在眉睫
外資并購近年來在我國發展迅猛,聯合國貿發會《世界投資報告》顯示,2001年中國外資并購占當年外商直接投資不到5%,而2004年上半年就達到了63.6%,三年不到增長了近12倍。在中
國目前已開放的產業中,每個產業排名前5位的企業幾乎都由外資控制。尤其令人心驚的是外資并購的“斬首行動”,即通過并購控股某一行業的龍頭企業,進而控制該行業在某一地區甚至全國的生產。這種帶有明顯戰略指向的外資并購已對國家經濟安全構成了威脅。
“凱雷收購徐工不是賤賣的問題,關鍵是該不該賣。”經濟學家白津夫指出,跨國公司正在利用其技術優勢、品牌優勢和規模優勢擴大壟斷地位,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當前外資并購的主要對象是國企,許多國企的國有資產在被并購中因為沒有經過科學、公正、透明的評估,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如果聽任跨國公司的惡意并購自由發展,使國內龍頭企業的核心部分、關鍵領域和高附加值被外資控制,行業發展必將陷入核心技術缺乏、“外大內空”的危險境地。很多國內企業被并購后的命運常常是被拖至虧損即而被外方獨資,外資既消滅了競爭對手,又輕取內企的品牌與市場。也有外資將內地企業變成其下屬加工企業,將商品生產中高消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環節放在中國,既沒有核心技術也沒有知識產權。即便是這樣的外資,在與我們尚未成熟的內資的角逐中仍然享受著各種超國民待遇的優惠政策,與科學發展觀格格不入。
任何試圖壟斷中國市場的并購都應受到制止,這是一個主權國家維護經濟安全的必要手段。專家呼吁,在外資并購已經大舉進軍的局面下,建立外資并購風險預警機制、健全法律法規、制定評估體系、成立執行機構,使各種問題得到制度性的解決是當務之急。
首先是加強法制建設。我國目前對外商并購的管理基本是停留在政策層面而非法律層面,缺乏穩定性與透明度,而且現有各種規章制度在一致性、權威性、科學性、可操作性等方面仍存在大量問題,至于外資并購內資企業的評估體系更是無跡可尋。一樁并購案一個文件的情況時有發生。因此,迫切需要并購法的立法工作,與《合同法》、《證券法》、《產權交易法》、《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共同構建我國的外資并購法律體系。在立法過程中應該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WTO原則和反壟斷原則,從實體和程序兩方面進行規范,并使諸法之間協調配合,發揮法律的體系化功能,才能使企業并購真正步入規范化、法治化的軌道。
其次是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的并購行為評價體系和與國際接軌的價值評估標準,保證法律法規的有效執行。應該著手設立適合我國現階段要求的外資并購衡量指標,該指標應將外資并購對產業安全和國家安全的影響、對市場形成壟斷的可能性、對產業結構升級政策的影響、對企業經營機制的影響、對社會穩定與就業的影響,以及對國有資產流失的影響等因素考慮在內。另外,企業賬面價值不能真實地反映資產現值,將國家投入大量財力扶持的國企讓外資依據賬面價值并購,必然導致嚴重的國有資產流失。因此,應按照國際慣例,讓外資與國企以市場價格公開公正地交易,并在產權交易市場及時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成立專門審查部門,設立監督機構,防范潛在風險。該部門不應以行政手段直接參與并購,但對并購程序公平性、透明度,并購資產的評估方法和評估價格,并購的經濟社會影響等擁有審查、監督和審批權力,并有否決權。并設立監督機構,對該部門的工作績效進行監督。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過渡結束日期的臨近,外資并購將迎來一個新的高潮,抵制與回避都是徒勞的。形勢要求政府必須加快完善制度的步伐,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為目標,提高外資管理水平和利用質量,在并購中實現雙贏互利。更重要的是,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們的視野要放到如何培育壯大國內企業、使其具備國際競爭力上面。對于民族企業來說,更重要的是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從而擁有與外企勢均力敵的經濟實力。一個擁有眾多具有核心競爭力企業的國家,經濟安全也就有了可靠保障。
實習記者 趙環宇 來源:中國財經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