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不鼓勵創業板公司多元化經營
日前,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1號——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半年報準則》)。該準則針對創業板的特點,提出了相應的信息披露要求,并據此對創業板的發展提供了政策導向,并明確指出“不鼓勵創業板上市公司將來從事多元化經營”。
根據創業板公司技術變化快、對核心技術人員或技術團隊依賴性強、經營模式和盈利模式新等特點,《半年報準則》突出了創業板特色的披露,如要求公司加強披露無形資產、核心技術人員、特許經營權方面的內容等,便于投資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創業板公司。
由于創業板公司在經營中可能遇到多種風險,為有效保護投資者,《半年報準則》要求公司充分揭示未來經營中的所有重大風險因素,并要求公司說明已經(或擬)采取的對策措施,以便投資者全面了解投資風險。
創業板半年報規則的主要特點以及與主板上市公司半年報規則相比的主要變化如下:
創業板公司成長性較高,經營機制靈活,多元化和創新性特征突出,但同時經營不確定性較大,所面臨的風險更為復雜。根據這些特點,增加了新的披露要求:一是強化可能對公司核心競爭能力產生重大不利影響事項的披露要求。如果公司報告期內發生因設備或技術升級換代、核心技術人員辭職、特許經營權喪失等導致公司核心競爭能力受到嚴重影響的情形,要求公司詳細披露具體情況、對公司的影響及公司擬采取的措施。
二是強化對無形資產情況的披露。由于創業板公司更多地依靠品牌、技術創新等獲得競爭優勢,相當部分企業無形資產在資產中的比例較大,因此,創業板上市公司半年報準則要求公司披露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變化情況及產生變化的主要影響因素。若主要無形資產發生不利變化,還要求公司披露應對措施。
三是強化對經營風險的披露。要求公司遵循重要性原則披露可能對公司未來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實現產生不利影響的所有風險因素,盡量采取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風險因素對公司當期及未來經營業績的影響,同時,根據實際情況,介紹已或擬采取的措施。
四是增加對持續督導機構的披露。 為促使保薦機構更好地履行持續督導職能,要求在持續督導期內的公司披露持續督導機構名稱。
同時,《半年報準則》對披露內容進行了適當調整,盡量減少與決策關聯性較弱的信息披露及重復披露。
其中,最核心的是適當簡化主營業務的披露。由于創業板公司大多業務單一,也不鼓勵其在將來從事多元化經營,因此,在董事會報告中不要求公司按行業披露主營業務,只需按產品或地區披露。
對于與投資者決策關聯性較弱的事項如公司治理整改情況,以及創業板公司較少發生的事項,如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權、參股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擬上市公司等,不再要求公司做專項披露,以提高創業板半年報的有效性。
另外,主板半年報準則中“董事會報告”部分相對置后,考慮到體現創業板公司特點和風險的主要內容在董事會報告中,是投資者關注重點,因此將其提前,放在“公司基本情況”之后。在重大事項中,將一些重大事項如股權激勵情況作為單獨一條披露,以體現其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