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已明確
9月29日,財政部網站公布《關于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
文件對“通過金融機構結算”、應收賬款、預收賬款在那種情況下計入銷售額予以確認。此外,文件明確了再生資源的具體范圍,即按照2008年底以前稅務機關批準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再生資源的具體范圍執行。
納稅人尤其應注意,申請退稅時提供的2009年10月1日以后開具的再生資源收購憑證、扣稅憑證或銷售發票,除符合現行發票管理有關規定外,還應注明購進或銷售的再生資源的具體種類(從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廢輕化工原料、廢塑料、廢玻璃和其他再生資源等8類之中選擇填寫),否則不得享受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