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定位社會矛盾
要準確把握社會穩定的問題,關鍵是如何看待社會矛盾和沖突,如何對這些矛盾和沖突現象進行解釋,如何對其進行準確的定位。最近總有一個流行的說法,即所謂一個國家人均GDP達到1000美元-3000美元的時候,是一個矛盾多發期。在現實生活中,這個說法已經并正在繼續產生多方面的誤導。其實,在國際學術界,這也是一個沒有得到充分論證的說法。
從表面上看,近年來我國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有所增加,但只要具體分析一下我國目前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產生的直接原因,就很容易弄清楚這個問題。大量資料表明,在最近幾年的社會矛盾和沖突中,征地、拆遷、農民工工資拖欠、勞工權益受侵犯,往往是引發問題的主要原因。但由上述原因引起的社會矛盾和沖突,與其說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不如說是我們工作中某些失誤造成的。
實際上,從2006年開始,我國群體性事件是呈下降趨勢的。2006年1-9月,全國公安機關處置的各類群體性事件數量同比下降22.1%。農村群體性事件的數量,2006年和2005年相比也是明顯下降的。群體性事件數量下降趨勢的出現,當然與過了征地拆遷的最高峰期有關,同時也與最近幾年間中央政府倡導和諧社會,并在征地拆遷、農民工工資拖欠等問題上出臺一系列的規范化措施有關。這也可以從一個方面佐證,近年來增多的社會矛盾,與“1000-3000美元的問題”沒有什么必然聯系,而是與我們工作上的失誤,與沒有在實際工作中很好處理這些問題有關系。而1000-3000美元是社會矛盾凸發期的說法,不僅成了一些人推卸責任的借口,而且還造就了一種緊張的社會氣氛,從而妨礙了正常的利益表達和與此有關的制度建設。
如果從問題的背景來看,我國近些年來社會矛盾和沖突的增加,更主要的背景其實不是什么1000美元、3000美元的問題,而是我國的體制改革與社會轉型過程。在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社會隨之轉型的情況下,中國已經進入利益和利益博弈的時代。在這樣一個時代,利益關系開始成為一種最基本的關系。隨著社會結構的分化,利益主體的多元化,不同的階層,不同的群體,甚至不同的個人,開始有了自己的利益。這些利益有時候是一致的,但在許多情況下又是矛盾的。在這種情況下,基于利益基礎上的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將是我們社會生活中一種常規化的現象,是一種家常便飯。現在人們講人民內部矛盾問題,所謂人民內部矛盾,在大多數情況下,其實就是這種利益矛盾。應當說,這是定位我國目前社會矛盾與社會沖突的最基本的背景。當然必須正視的是,近些年來,我們社會中的利益關系開始出現相當程度的失衡,貧富懸殊在擴大,這是我們面臨的現實挑戰。
這種定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只有準確定位,才能正確認識目前我國社會矛盾的性質和特點。要看到,基于不同因素形成的矛盾或沖突的性質和特點是不一樣的。著名社會學家科塞曾經將社會沖突劃分為現實性沖突與非現實性沖突兩種。前者是由具體的問題引起的,并且有具體的目標,因而也是比較容易解決和處理的。而后者則是由更抽象的因素引起的,沖突的目的不是實現某個具體的目標,而是要戰勝對方。就此而言,可以說,由政治因素、意識形態因素、宗教因素、民族因素、文化因素引起的矛盾和沖突,往往是非常劇烈的,也是不容易化解的。因為這些矛盾往往是充滿感情,甚至是你死我活的。而基于利益的沖突大多是理性的沖突,涉及更多的是有無和多少的問題,如征地拆遷和移民中的補償標準、勞工權益等都是如此。這樣的矛盾和沖突往往是可以用談判、妥協、討價還價的方式解決,其中演變成足以造成大規模社會動蕩的因素很少。換言之,這樣的矛盾與沖突,與社會政治的穩定,沒有什么直接的聯系。有的利益矛盾看起來好像也很劇烈,也很嚇人,但其實質仍然是利益的問題。
性質和特點不同的社會矛盾與社會沖突,需要不同的方式去解決。當我們進入了利益時代,當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成為我們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基本內容的時候,我們需要形成一種與這種現實相適應的解決問題的方式和制度化安排。但是在現實中,由于對新時期社會矛盾與社會沖突的新的性質和特點認識不足,用過時的思維方式和眼光來看待這種新型利益沖突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人們更習慣于用一種政治化的、解決敵我矛盾的眼光和方式來面對和解決問題。在這種眼光和方式中,正常的利益矛盾和利益表達也被看作是“鬧事”,對利益問題引起的矛盾和沖突,或是將其當作治安問題來看待,或是將其作為政治事件來看待。事情一旦發生,馬上如臨大敵,過度反應也是一種相當普遍存在的現象。在這種反應方式中,抓背后的“黑手”,懲治“打砸搶”,成為不可缺少的要素。當然這不是否認某些群體性事件中確實會有壞人搗亂,也不是說打砸搶行為不應當受到法律懲罰,而是說,如果缺少這些要素,有時反倒不知如何來處理這類事情了,只有發現了這些要素,事情的處理才會順手。這說明,我們還沒有形成有效處理新時期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新模式。
這種定位之所以重要,還在于,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只有通過建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利益均衡機制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決,而這種機制只能建立在各種利益主體表達權的基礎之上。如前所述,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的增多,是我們社會中的一個現實。但面對這個現實的時候,可能會有兩種完全不同的思路的解決問題的方式:一種思路和方式是,嚴防死守,努力將這些矛盾和沖突消滅在萌芽狀態;另一種思路則是,以各種利益主體的表達權為基礎,建立正常的利益表達機制,并用法律的方式對這種機制進行規范。事實上,在利益不斷分化,利益主體越來越多元化的時代,企圖將利益沖突和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是不現實的,并且會使自己處于越來越被動的狀態。更重要的是,這種方式會妨礙利益矛盾的解決和利益關系的協調。
其實,在已經發生的群體性事件中,有相當一部分就是正常的利益博弈。當我們將這些利益博弈消滅在萌芽狀態時,正常的利益博弈中斷了,能夠及早暴露社會問題的機制被消滅了,結果是問題的進一步嚴重化。因此,我們需要形成解決新時期利益矛盾和利益沖突的新模式,在這種新的模式中,利益的表達權是基礎,制度化的規范和解決問題的制度化手段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