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資產的產權界定
一、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社區經濟組織對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該聯合經濟組織、社區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者集體所有。
二、各類企業、單位或法人、自然人對集體企業的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投資的企業、單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
三、集體企業在開辦時籌集的各類資金或從收益中提取的各種資金,除國家另有規定的外,凡事先與當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約定的,按其約定確定產權歸屬;沒有約定的,其產權原則上歸集體企業勞動者所有;屬于國有企業辦集體企業的,本著扶持集體經濟發展和維護各類投資者權益的原則,由雙方按國家清產核資等有關規定協商解決。
四、集體企業聯合經濟組織、社區經濟組織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收繳的用于集體企業的資金(如:事業基金、統籌事業基金),其產權歸該聯合經濟組織、社區經濟組織范圍內的勞動者集體所有。
五、集體企業用公益金購建的集體福利設施,其產權歸集體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
六、集體企業接受資助和捐贈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原則上按資助、捐贈時的約定來確定歸屬,沒有約定的,其產權歸集體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
七、集體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政策規定享受的優惠,包括以稅還貸、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產權歸勞動者集體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國家對其規定專門用途的,從其規定,按集體企業各投資者所擁有財產(含勞動積累)的比例確定產權歸屬。
八、政府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為扶持集體經濟發展和安置待業青年,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及其城鎮人員就業而轉讓、撥給或投入集體企業的資產,凡明確是無償轉讓或有償轉讓但收取的轉讓費用(含實物)已達到其資產原有價值的,該資產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其產權歸集體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
九、集體企業以借貸(含擔保貸款)、租賃取得的資金、實物作為開辦集體企業的投入,該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除債權方已承擔連帶責任且與債務方已簽訂協議,按其協議執行外,其產權歸集體企業勞動者集體所有。
十、對勞動積累的界定要從“尊重歷史和維護集體經濟利益”出發。在具體界定工作中,凡是集體企業章程中已有規定或實際上企業已提取了勞動積累,投資者沒有不同意見的,將已提取的勞動積累界定為集體資產;以勞動聯合和個人資本聯合為主的集體企業,必須按規定的比例提取勞動積累或公共積累,并界定為集體資產。
十一、對個人投入所占比重較大的“掛靠”或“民營”等企業積累在界定中,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或計算的勞動積累,應界定為集體資產;對于企業享受國家減免稅等優惠政策形成的資產,也應界定為集體;凡對界定為個人資產的部分按稅法有關規定應照章、繳納個人稅部分,由于不變現仍留在原企業使用的資產,可將其作為集體資產。
十二、群眾性民間社團組織的資產,會員會費結余投入暫界定為集體資產;對于捐助性質的資產,按社團本身的性持質進行界定。
十三、對于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從集體收取的管理費,國家已有明確的管理規定,主要是“取之于集體企業,用之于集體企業”集體企業主管部門用管理費的結余資金進行再投入所形成的資產,應界定為集體所有。
十四、國有企業、單位舉辦集體企業投入資金、實物和集體企業已將原有投入全部歸還國有企業(單位)的,其資產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集體所有。
十五、城市集體企業遭受特大自然災害后,國家核撥專項資金,幫助企業用于恢復性生產而購建的資產,均屬于捐助或資助性質,可界定為集體資產。
十六、各級工會舉辦集體企業投入的資產、資金的形成的權益,屬于收取會員會費余額及捐助性質的資產投入,應界定為集體性質。
十七、一些基層供銷社經營積累形成的資產暫仍視為集體所有,待今后國家政策明確后,按國家政策規定確認產權。
十八、集體科技企業中無明確撥入主體的資產,以及接受無償資助和捐贈所形成的資產,歸企業勞動者共同占有。
十九、勞服企業開辦初期的發展過程中,使用主辦或扶持單位“為解決職工子女和富余人員就業提供的廠房、設備和其他實物資產、無形資產及所形成的收益”,且沒有約定為投資關系、債權債務或無償資助關系的應歸勞服企業集體所有。
二十、主辦或扶持單位及其所屬人員將其發明、專利技術(非職務發明、專利除外)以及其他無形資產帶給勞服企業所形成的資產,且沒有約定為投資關系、債權債務關系或無償資助關系的,應歸勞服企業集體所有。
二十一、勞服企業使用主辦或扶持單位的設備、房屋等實物資產,凡主辦或扶持單位收取的折舊費、資產占用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或實物計價之和達到或超過其它資產凈值的,且沒有約定為投資關系,該實物資產及其形成的資產,歸勞服企業集體所有。
二十二、勞服企業使用銀行貸款和借款、主辦或扶持單位為勞服企業使用的貸款和借款提供了擔保,并履行了連帶責任的,須確定主辦或扶持單位和勞服企業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二十三、勞服企業聯合經濟組織投資及其形成的資產,歸勞服企業聯合經濟組織集體所有。
二十四、勞服企業使用公益金所形成的資產,歸勞服企業勞動者集體。
二十五、勞服企業資產中接受無償資助的資產,歸勞服企業集體所有,難以明確投資主體的,其產權暫歸勞服企業中勞動者集體所有。
(以上摘自《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清產核資產權界定暫行辦法》、《部分省市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產權界定座談會會議紀要、《城鎮集體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有關問題解答》、《集體科技企業產權界定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產權界定規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