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特許經營須知盈利風險并存
近幾年來,加盟連鎖這一經營模式在我國迅速發展,已擴展到飲食、美容等十幾個行業。想借此發財的人趨之若鶩,但巨大的利益蘊含著巨大的風險,加盟者應倍加小心。羅 偉 攝/CFP
特許經營在我國雖然只有十幾年的時間,但發展速度很快。這一經營體系的出現對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擴大就業等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特許經營本身的特點,再加上我國市場發育尚不成熟,社會公眾對特許經營的了解不夠充分,特許經營在快速發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些借特許經營之名行騙財之實的違法犯罪活動也不斷見諸報端。因而,加盟特許經營,必須深入了解特許經營行業,須知盈利風險并存道理,認清某些特許經營的“貓膩”,才能穩步于商業。
切勿輕信廣告 注重實地調查
案例 目前,很多加盟連鎖紛紛用“輕松獲利”、“創富神話”等廣告語來吸引眼球,不少創業人趨之若鶩,不考察店家信用、業內行情而輕易加盟,結果可想而知。
“投資10萬元,3年內回報30萬元”,在看了某樣板店后,小張加盟了該韓國干洗聯盟店。開店已經一年多了,可生意就是不見起色。向廠家請教,答復還是那句話:“看看樣板店的成功吧,適應期過去就好了。”入不敷出,老本賠得精光,小張一臉晦氣。為啥人家樣板店就那么紅火,自己經營起來就半死不活呢?
解析 廣告只是商家吸引你關注的手段,同樣,樣板店更是商家花大價錢精心包裝出來的,為的就是讓你心動。商家力推的樣板店,往往是投入了大量的人、財、物之后,才出現的盈利局面,并不具備可復制性。暗中考察、多跑幾家是不錯的方法。本案中,小張應當保持一種冷靜理智的心態,不妨當一個普通顧客,深入加盟店進行調查,估算日營業額、經營成本、分析客戶群、消費時段等等;有目的性地提問,看對方能否合理解答關鍵疑點,這能使自己長見識、知盈虧。商場如戰場,要知己知彼,切勿盲目草率簽下合同。
解除加盟協議 注意競業限制
案例 小劉手頭有了點閑錢,想開家便利店賣東西。他覺得采用加盟某大超市形式合算,一方面省去了自己店鋪擺設、裝潢的投入,另一方面可利用大超市的品牌,擴大自己門面店的生意。于是,小劉加盟了該超市連鎖店。經營了一段時間后,小劉發現這家超市的配貨不規范,并且配送貨品價格大于其它批發市場,這讓自己的生意一直暗淡。后來,小劉與該超市解除了加盟協議,但小劉覺得轉行也不知道做什么,故仍一直經營該便利店。該超市獲悉后,在與小劉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將小劉告到法院,訴稱小劉違反了競業禁止義務,要求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解析 所謂競業限制,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權利人可以要求義務人在一定的期限內不得從事與自己的營業相同、類似或相關的營業,即有權限制義務人針對自己的競爭行為。在特許經營合同解除之后,原加盟者與特許者間競業禁止的不正當競爭糾紛則較多,這是因為很多加盟者在特許經營合同期滿后,仍繼續從事與特許者相同的行業,從而形成不正當競爭。本案例中,小劉與該超市的加盟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小劉的行為,違反了競業禁止的限制,故法院支持了超市的訴訟請求。
發生賠償糾紛 加盟費用不還
案例 小王加盟了某全國知名的從事美容行業的特許經營企業A公司,雙方簽訂《特許經營合同》,約定特許經營期5年,A公司不得在小王所開加盟店周圍方圓1000米范圍內授予其他加盟者同樣的經營權。后來,A公司在小王所開加盟店1000米范圍內授權B另開了一家同樣的加盟店,該加盟店的開張造成了小王店面營業收入一定程度的減少。小王與A公司協商賠償未果后,以A公司違約為由提起訴訟,請求解除與A公司之間的《特許經營合同》,要求A公司返還5萬元加盟費并賠償損失。最后,法院判決解除合同、賠償損失,但并未支持返還加盟費的請求。
解析 商業特許經營是指通過簽訂合同,特許人將自己所有的商標、商號、經營模式等經營資源,授予被特許人使用,被特許人按照合同約定在統一經營體系下從事經營活動,并向特許人支付特許經營費。被特許者只有繳納了加盟費才有資格取得特許者的特許經營權,開展特許經營業務。加盟費可以說是被特許者獲得特許經營資格的代價,付出這種代價后才有了依托特許經營體系,享受他人成功的經營模式,實現經營盈利的可能。因此,加盟費從性質上講是入門費,不能等同于預付款或其他費用。除了加盟費外,一般還有特許使用費、保證金等,根據合同法基本原理,特許使用費屬使用該經營資源按期支付的費用,一般情況下若已使用則不存在返還問題,未使用則不會支付;而保證金的處理一般依據“違約不返”的處理原則。
在前述案件審理中,法院正是基于加盟費的性質認為,在A公司履行了合同約定的交付義務后,小王經營兩年已獲得了一定的經濟利益,加盟費的價值已經實現,因此,對小王要求返還加盟費的主張不予支持。
不得隨意轉讓 違反約定擔責
案例 一家從事體育用品加工銷售的特許商2004年在上海簽約一家加盟商,合同期限為5年。在合同履行兩年后,上海的加盟者在未通知特許商的情況下,將加盟店轉讓給了第三方。加盟者認為作為加盟店的獨立法人,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加盟店;而特許商認為,加盟者未經允許擅自轉讓加盟店,由于對受轉讓的第三方的經營狀況、經營能力及發展潛力不了解,特許經營品牌有可能因為轉讓受到一定影響。雙方為此對簿公堂。
解析 在特許經營模式下,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則須受一定限制。特許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經營資源,是基于對被許可人資質的信任。而被許可人獲得特許經營資格后,又轉讓給他人,損害了特許人的信賴利益。根據《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許人的商業秘密。故,未經特許人同意,被特許人不得向他人轉讓特許經營權。加盟商單方轉讓受特許經營許可加盟店,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最終判決加盟商須賠償特許商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