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規范產權轉讓的多重權義關系
出讓方、受讓方與交易所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確立尚未引起整個產權交易市場的充分重視
產權轉讓行為,既涉及到出讓方與受讓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又涉及到出讓方、受讓方與交易所的權利義務關系。產權轉讓行為以交易合同為載體,交易雙方平等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一般通過要約、承諾、合意一致來確定;而出讓方、受讓方與交易所,涉及到三個主體的多重關系,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確立,以什么載體來加以規范,恰恰是當前方興未艾的產權交易市場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
出讓方與交易所的權利義務關系
出讓方與交易所權利義務關系的形成,應當始于出讓方委托執業會員向交易所提交掛牌申請書,交易所經審核后受理其申請,即確立了出讓方在出讓產權過程中與交易所的法律關系。
掛牌申請書作為確定雙方法律關系的載體,以申請、受理為達成合意一致的標志,從而明確約定出讓方與交易所的權利義務,即出讓方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及市場交易規則,對違規行為承擔相應責任為前提,獲得通過交易平臺公開發布轉讓信息,利用市場功能選擇受讓方和實現轉讓的權利,并接受交易所為其產權出讓提供相關服務。
交易所應當為出讓方提供信息發布和項目推介、發現買主和形成競價、公正有效地組織實施產權交易等市場化服務,并有責任對出讓方是否遵守市場規則的行為進行監督,有權對出讓方破壞交易平臺公平公正形象和影響市場交易正常秩序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或者追訴。
受讓方與交易所的權利義務關系
受讓方與交易所權利義務關系的形成,則應當始于意向受讓方委托執業會員向交易所提交舉牌申請書,交易所經審核后受理其申請,即確立了意向受讓方在受讓產權過程中與交易所的法律關系。
同樣,舉牌申請書作為確立雙方法律關系的載體,也以申請、受理為達成合意一致的標志,從而明確約定意向受讓方與交易所的權利義務,即意向受讓方以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及市場交易規則,對違規行為承擔相應責任為前提,享有在交易平臺參與所舉牌項目相關產權交易活動的權利,通過資格確認和公平競爭,取得受讓產權的市場機會。
交易所應當為意向受讓方提供平等競爭、規范操作的市場化服務,公正有效地組織實施產權交易,并有責任對意向受讓方是否遵守市場規則的行為進行監督,有權對意向受讓方破壞交易平臺公平公正形象和影響市場交易正常秩序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或者追訴。
違規行為違約責任的雙重性
掛牌申請書、舉牌申請書分別載明出讓方、受讓方與交易所權利義務的約定。其中,遵守法律法規及市場規則的承諾,又是對權利相對人作出的承擔違約責任的保證。鑒于出讓方、受讓方的產權交易在市場平臺進行,因而任何一方的違規行為都有可能構成雙重違約責任。
如出讓方發布虛假信息、誤導交易,既踐踏了誠實信用的交易原則,對受讓方帶來欺騙性的風險;也違反了公示于眾的交易規則,對市場平臺的公信力造成蔑視性的破壞。所以,受讓方和交易所可以作為受損害的一方,追究出讓方的違規、違約責任,并要求其予以賠償。
目前,出讓方、受讓方與交易所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確立尚未引起整個產權交易市場的充分重視,盡管在交易平臺上出讓方或受讓方的違規行為時有發生,但相應的違約責任的追究卻顯得軟弱無力。這一關系到產權交易市場規范運行和健康發展的關鍵問題,絕不能等閑視之,應當而且必須從根本上加以解決。
沈立群 來源:上海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