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的適用法律
國際招投標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貿易方式,是一種有組織的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交易行為。機電產品采購國際招投標的過程分為合同訂立和合同履行兩個階段,每個階段都有嚴格的法律程序。在合同訂立階段,主要法律程序包括:招標人(買方和/或招標代理機構)發出招標通告(投標邀請);(招標人)發售與(投標人)購買招標文件;投標人投標;招標人開標(投標人參加)、評標、選定中標人(賣方);買賣雙方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在合同履行階段,其合同履行的法律程序與一般通過談判簽訂的合同是一樣的(在此不再敘述)。用一般的國際貿易術語來描述:國際招標是一種邀請發盤(發價)的行為;國際投標是一種按招標方的要求一次性發盤(發價)的行為;國際招投標也是一種國際競賣方式。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招標機構乙級資格證書的招標機構只能進行合同訂立階段的工作。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招標機構甲級資格證書的招標機構可以進行合同訂立階段的工作并可作為買方代理參加履行合同階段的工作。
由于國際招標與投標的當事人的營業地分別處在不同的國家,因此,國際招標與投標的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一種國際民事法律關系,這就涉及到究竟依據什么法律產生這種關系以及用什么法律來調整這種關系,即:上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依據什么法律(包括行政法規,下同)訂立,又依據什么法律來確定該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也就是說,究竟適用哪個國家的法律。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法律適用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二○○○年第七號令《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編印的《機電產品采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文件》第一冊第二章第34條規定,“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還有一些其它的行政法規,例如,國際招標投標的部分操作在中國國際招標網上進行;投標人要在中國國際招標網站注冊;關于投標人對評標結果進行質疑或投訴的規定;等等。
對于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規中的規定,有些投標人提出了異議:中國境外的投標人在中國投標為什么要遵守中國的《招標投標法》?投標人憑什么要按《機電產品采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文件》的規定在中國國際招標網站注冊?買賣雙方簽訂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為什么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解釋?等等。總之一句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的國際招標與投標為什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那么,國際招標與投標究竟應當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呢?究竟應當適用投標人(賣方)所在國法律還是招標人(買方)所在國法律呢?看來,我們需要一個解決法律適用的規則。解決法律適用的規則,通常稱其為法律適用法(或稱法律沖突法或國際私法)。法律適用法要解決的問題是:在國際民事法律關系中應當適用哪一個國家的法律,指出一個具體的國際民事法律關系中應當適用哪一國的實體法。在法律術語上,又把這種根據法律適用法規則所指向的確定當事人間權利義務的特定實體法,稱為準據法。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準據法,一般是指確定合同訂立及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所適用的特定實體法。
國際貨物交易中常見的法律適用法規則是什么呢?最主要的是“最密切聯系原則”。即,可根據合同(訂立和履行)與哪個國家的聯系最為密切就指定該合同應適用該國的法律。我國《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瑞士《關于國際私法的聯邦法》規定,“合同的當事人未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時,合同適用與之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那么,究竟怎樣才是最密切聯系呢?主要考慮“聯系因素“,例如,合同締結地,合同履行地,合同標的物的安裝地,當事人(招標人/買方、投標人/賣方)的住所、國籍以及公司的成立地、營業地等等。
如所周知,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的合同訂立階段,招標人的所有行為都是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投標人的投標行為也是在中國境內發生的;招標人授予中標人合同是在中國境內進行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簽署也是在中國境內完成的;合同的標的物(賣方提供的機電設備)是在中國境內安裝運行的。由此可見,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與招標人所在國的聯系最為密切,應該適用中國的法律。這就是人們通常所說的“合同訂立適用合同訂立地法律”。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依據“最密切聯系”原則和對“聯系因素”的考慮,針對不同的合同規定了不同的適用法律。其中,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規定為: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情況下適用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但下列情況適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1)合同是依買方確定的條件并應買方發出的投標邀請而訂立的;或2)合同是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并訂立的;或3)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
讓我們再看一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法律公約》(Convention on the Law Applicable to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of Goods)是如何規定的。該公約于1985年11月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和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聯合召開的外交會議通過,共有65個國家在該公約上簽了字。中國也是簽約國。該公約明確規定,公約是為了確定貨物買賣合同的適用法律,并指出,凡按照公約所確定的法律(實體法)均應予以適用,而不論該法律是否為某一締約國的法律。公約對貨物買賣合同也作了定義:供應尚待制造或生產的貨物的合同應視為貨物買賣合同。該公約對適用法律的確定即對合同準據法的確定都作了規定。該公約第8條第2款規定下列情況應受買方在訂立合同時設有營業所的國家的法律管轄:
(1)談判在該國家進行,并且參加談判的各當事人在該國訂立了合同;或
(2)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該國履行其交貨義務;或
(3)合同主要依買方確定的條件和買方向投標人發出的投標邀請(招標)而訂立。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不論是從法律適用法規則考慮還是遵循有關國際公約,在中國進行的機電產品采購國際招投標的適用法律應該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具體來說,在中國進行的機電產品采購國際招投標主要有哪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呢?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招標投標法》共六章68條。第一章《總則》,共7條,規定了《招標投標法》的立法宗旨、適用范圍、強制招標的范圍以及招標投標活動中應遵循的基本原則。第二章《招標》,共17條。第三章《投標》共9條。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共15條。第二章至第四章根據招標投標活動的具體程序和步驟,規定了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和中標各階段的行為規則。第五章《法律責任》,共16條,規定了違反上述規則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共4條,規定了本法的例外適用情況以及生效日期。《招標投標法》的頒布實施,使我國告別了招標投標無法可依的時代。《招標投標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招標投標法》在起草過程中曾與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歐洲聯盟等國際組織進行合作,借鑒了國際上主要的招投標立法,如:聯合國貿易發展組織的《貿易示范法》、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世界銀行和亞洲開發銀行的《采購指南》等,使《招標投標法》能符合國際慣例。
二、《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二○○○年第七號令。以下簡稱《七號令》)(注:現在是《13號令》)
這是一部行政法規,可以說,《七號令》是中國機電產品采購國際招投標指南。中國機電產品采購國際招標與投標的實施是按照《七號令》的具體規定進行的,不論是招標人還是投標人都應嚴格執行《七號令》。《七號令》共八章39條。第一章《總則》,共7條,闡述了《七號令》的制訂目的和法律依據、適用范圍以及對國際招投標有關術語的定義。第二章《招標范圍》,共2條,規定了必須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以及不適宜進行國際招標采購的機電產品。第三章《招標文件》,共3條,對招標文件的內容和編制作了具體的規定。第四章《招投標程序》,共10條,對機電產品國際招投標的程序作出了具體的規定。第五章《評標規則》,共7條,對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規則作了具體的規定。第六章《辦理進口手續》,共4條。第七章《違規與處罰》,共2條,規定了招投標各方當事人的違規行為和處罰措施。第八章《附則》,共4條。由于中國加入WTO及招投標的部分操作在中國國際招標網上進行,《七號令》的第四章和第六章的規定作了一些調整,但實質性的內容沒有變化。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是對原來的三部合同法,即《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的統一。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實施,《涉外經濟合同法》相應廢止。需要說明的是,《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相對更側重對國內合同行為的調整作用,對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來說,《合同法》中的規定就顯得過于原則、籠統,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合同法》被選擇作為某一具體的國際買賣合同的適用法律的情況一般有兩種:一是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以《合同法》為該合同的適用法律;二是在合同沒有做出明確選擇的情況下,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時,仲裁部門依據國際私法規則選擇《合同法》作為合同的適用法律。實際上,具體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這兩種情況都比較少。
四、《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s for Goods, Vienna,1980)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向下簡稱《合同公約》)是國際貨物貿易中最重要適用最廣的國際公約之一。該公約的締約國近60個,與我國有貿易往來的發達國家,除日本和英國外,均是《合同公約》的成員國。中國是《合同公約》的原始締約國之一,《合同公約》在我國的對外貿易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合同公約》共分四部分101條。第一部分《適用范圍和總則》共13條;第二部分《合同的訂立》共11條;第三部分《貨物銷售》共64條,包括總則、賣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風險的轉移、買賣雙方義務的一般規定;第四部分《最后條款》13條。
該公約第1條第(1)款規定,“本公約適用于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a)如果這些國家是締約國;或(b)如果國際私法規則導致適用某一締約國的法律。”這就是說,在(a)或(b)的情況下,適用該公約,而不是適用這個國家的國內法。一般而言,締約國之間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適用法律即為該公約,除非在合同中明確排除該公約的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機電產品進出口司編的《機電產品采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文件》第一冊第二章《合同條款》第34.1條款規定,“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由上述可知,由于中國是《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因而在這里所指向的實體法(準據法)主要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些國外投標人對《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法律公約》不了解,總是為“本合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進行解釋”的規定爭論不休。實際上,這是一個不容爭議的問題。《機電產品采購國際競爭性招標文件》第一冊第一章《投標人須知》第24條規定,投標人對適用法律的偏離是實質上的偏離,其投標將被拒絕。該規定既符合國際私法規則,也符合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
當然,在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中,即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還會涉及其它一些法律(包括行政法規)、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例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INCOTERMS),在這里不再贅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