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兩部法規明起開始施行
據悉,9月1日起《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開始實施,根據新規定,再生資源回收的“正規軍”企業及走街串巷的個體經營者都應到相關部門進行備案,否則會被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山東省行政復議條例》也將于9月1日起施行,條例還規定市民對四種行政行為不服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破爛王”收“廢銅爛鐵”要向公安機關備案
《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為再生資源回收從業者戴上了“緊箍咒”。管理辦法規定,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應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向登記機關的同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個體經營者,還應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和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屬單位出售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屬個人出售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將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便于行政主管部門掌握廢品回收的綜合情況以及公安機關追繳違規回收的公共設施、專用器材等。
對四種行政行為不服 先申請行政復議
新修訂的《山東省行政復議條例》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受理、行政復議證據、行政復議決定等行政復議程序的各個環節作出補充性規定,讓作為“民告官”的兩種法律途徑之一的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更加公開公正。
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部分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這些行政行為具體包括,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的行為;確認或者改變土地和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為;人民政府處理土地和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的行為;其他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
如果行政復議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該怎么辦?條例提出,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的,應當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的,可以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