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冶金產品質量,配合冶金行業產業政策的實施,保護國家、企業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冶金工業部在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統一規劃下,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以及需要控制的重要冶金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
第三條 冶金工業部是冶金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行業歸口管理部門,負責提出冶金產品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目錄,制定實施計劃,以及冶金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審核、頒發、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冶金工業部下設生產許可怔辦公室(以下簡稱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對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分別組織制定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實施細則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批準后,和考核辦法一起,作為檢查、審核、發證、管理和監督的依據。
第五條 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冶金產品,必須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均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進行質量檢驗。
第六條 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對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冶金產品,根據其特點確定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并規定同一種產品統一有效期的終止日期。最長不超過5年。期滿應當進行復查換證,經復查合格的頒發新證。
第七條 實行生產許可證的冶金產品,企業必須在取得生產許可證后,方可生產該產品;沒有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得生產該產品。
第二章 生產許可證的申請
第八條 企業取得生產許可證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2.產品質量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3.產品具有按規定程序批準的正確、完整的技術文件;
4.具有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理化檢驗與計量測試手段;
5.具有保證產品質量和進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及計量、檢驗人員;
6.已建立質量體系并有效運行。
第九條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按下列情況辦理。
1.對新實施生產許可證的產品,所有生產該產品的企業都應根據實施計劃,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申請;
2.對已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冶金產品,新投產和轉產該產品的企業,于每年1季度或3季度提出申請;
3.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的企業,應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半年提出申請;
4.申請生產許可證經審查不合格的企業,經過整改達到條件后,允許再次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要填寫冶金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表并附有關資料,報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冶金主管部門初審,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上報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授權的有關國家級或部級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國部級質檢中心)一式3份。同時要向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交納審查費和公告費,在實物檢驗后向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交納產品檢驗費。
第三章 生產許可證的審核與頒發
第十一條 申請表審核。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委托有關國部級質檢中心對企業報送的生產許可證申請表內容進行審核,并提出符合受檢條件的企業名單。
第十二條 質量體系審核。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委托有關國部級質檢中心從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注冊審查員中,提出現場檢查組組成方案。經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審批后,檢查組到現場去檢查,并寫出檢查意見,再由有關國部級質檢中心匯總提出檢查總結和分析報告,報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第十三條 實物檢驗。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委托有關國部級質檢中心檢驗。樣品由檢查組在現場檢查時按規定抽樣和封樣后交受檢企業寄送。檢驗結果和結論意見經產品質量檢測中心負責人復核簽字后報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第十四條 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對有關國部級質檢中心報送的現場檢耷和實物檢驗結論進行綜合審定,提出合格的企業名單,報部領導審批后,經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同意,頒發生產許可證證書,并由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公布。
第十五條 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對現場檢查和實物檢驗審核不合格的,通知有關企業,并說明理由。
第四章 生產許可證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實施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冶金產品,由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統一規定標記和編號。
第十七條 企業對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必須在《產品質量證明書》和產品標牌上標明該產品取得生產許可證的標記和編號。
第十八條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處分,包括通報批評、暫停使用生產許可證直至注銷和收回其生產許可證: 1.使用不合格原料或坯料生產劣質產品的;
2.國家監督抽查或部級統一檢驗,質量不符合生產許可證規定條件的; 3.擅自降低技術標準的;
4.經檢查不符合本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
5.將生產許可證轉讓其他企業使用的。
第十九條 用不正當手段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有權注銷其生產許可證,并責令其停止該產品的生產和銷售。 生產許可證注銷后,企業必須將已注銷的生產許可證交回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同時停止該產品的生產與銷售。
第二十條 企業對生產許可證頒發和注銷有異議時,可向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提出復審申請。企業對復審結果有異議時,可向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申請裁決。復審所需要的檢測費、審查費由該企業支付。
第二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冶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取得生產許可證企業的日常監督,實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并將檢查情況報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冶金行業各級主管部門要配合同級的技術監督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好產品無證生產和無證產品銷售的查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參與頒發生產許可證有關審核、檢查、檢驗工作的人員,必須堅持原則,秉公辦事,作風正派,清正廉潔;不得詢私舞弊和弄虛作假;不得受賄索賄;不得泄露和使用申請生產許可證企業的技術秘密;不得從事與發證有關的有償咨詢活動。對違反上述規定者,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將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暫行辦法由部生產許可證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冶金工業部1984年12月20日頒發的(84)冶鋼字第1511號文《鋼鐵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