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環境監測“造假”光有法還不夠
環保部7月8日公布《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的,職能部門視情節輕重可以分別給予警告、吊銷上崗證、調離工作崗位、撤職或者開除等處分,排污單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則可能被拘留。
根據《征求意見稿》,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系指故意違反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行為。
《征求意見稿》還建議,發現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涉及目標考核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將考核結果按降低一級認定或確定為不合格,情節嚴重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取消授予的環境保護榮譽稱號。
評說:
隨著環保監測網絡逐步完善,一些違法排污已“習慣成自然”的污染大戶,日子越來越難過。因此,一些企業為了逃脫法律的懲處,轉而開始在監測數據上動腦筋,企圖以偽造、篡改數據來蒙混過關。
監測數據造假不僅誤導政府環境管理和決策工作,使一些地方環境監測數據和群眾的感受成為“兩張皮”,而且使違法企業逃脫應有的處罰、守法企業效仿跟風造假,導致出現“劣幣驅除良幣”現象。
環境監測數據造假,不僅直接誤導環境管理決策,而且嚴重損害環保部門和政府公信力。環保是企業必須履行的社會責任,但在企業自律不到位的時候,更多需要外力的推動。數據質量是環境監測的保障,是保護環境的紅線,對數據造假必須零容忍。
對環境監測數據的真實性要求,新環保法已有明確規定。按照今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新環保法,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對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要予以懲處,追究法律責任。環保部副部長吳曉青說,監測數據的質量問題已上升到法律層面,具有了更高的約束力。
而此次《征求意見稿》的出臺,更是將環保部門的這一決心進一步落實。
而在加大懲罰力度的同時,環保部門也應牽頭公開招標,確定監控設施的運營維護商。國家可對企業開展環境信用等級評價,并向全社會公開企業環境信用信息,將超標排污、違反環評、篡改監測數據等違法企業評定為“環保不良企業”,環保部門可對其采取不予辦理環保行政許可、不予出具環保守法證明等懲戒措施。
此外,還需擴大環境監測的參與度,引入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環保監測運行開展全程監督,讓環境監測數據造假行為面臨更多障礙,不僅要使排污企業“不敢為、不能為”,還要推行“陽光排污口”行動,將企業排污口置于公眾監督之下,人人都可隨時檢測,并與網上公布的數據相互印證。同時還要鼓勵公眾對企業數據舉報、質疑、排查,形成強大的社會監督力量,讓這種環境監測數據造假的“利益鏈”露出真相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