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買斷工齡的問題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一些企業為了甩包袱,采取“買斷工齡”的做法,讓職工離開企業并終止與企業的勞動關系。
首先,“買斷工齡”是沒有法律和政策依據的。盡管國家有關法規或者政策允許職工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自謀職業,并一次性給付安置費”等等,但是這些規定或者是針對試點城市,或者屬于針對困難企業自謀出路的職工而言的。如果不屬于困難企業,或者試點城市的破產企業,如果職工不愿意與企業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是不允許“買斷工齡”的,如果職工自愿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企業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而支付并經濟補償金的,是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獲得的補償,而不屬于“買斷工齡”支付的對價。
此外,那些強制“買斷工齡”和以“下海”為名要求“買斷工齡”都是違反《勞動法》的違法行為,應予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