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權界定真空
余姚燃氣公司與市建設局爭執的另一個焦點是,配套費作為資金來源形成的固定資產即城市管網資產是否屬于國有資產。而對于產權歸屬的判定產生的影響或許將對整個行業產生重要影響。
余姚建設局表示:根據2002年10月市長辦公會議紀要[2002]8號,已經確認天然氣工程的管網資產作為國有資產處理。陳文榮告訴《財經時報》:余姚天然氣公司5年來,總投資僅為2600萬元。但如果將管網納入其固定資產,整個賬面資產已經達到了8000萬元。
而余姚天然氣公司則認為,企業為用戶提供管道燃氣接入和安全供氣服務所應收取的費用當然應當歸企業所有,在余姚市財政未投入任何資金進行天然氣管網建設的情況下,怎么能將這一資產視為國有資產?
法學專家們則有自己的看法,來自北京君澤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吳立新表示,財政部于2003年5月30日頒布《關于企業收取的一次性入網費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2003]16號),明確規定,入網費收入應當記載為“遞延收益”科目,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攤銷,分期確認為收入。
律師陶武平則表示,根據《國有資產產權界定和產權糾紛處理暫行辦法》遵循“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余姚市建設局以配套費為資金來源形成的固定資產認定為國有權益,缺乏法律依據。
在中國能源網專家韓曉平看來,無論是將配套費計入國有資產,還是將其計入自己企業的資產,目前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這也將成為民營資本投入燃氣業的巨大風險。
實際上,非國有資本進入燃氣行業,更為看重的是投資燃氣管道形成的資產價值。城市管網的投資屬于天然的排他性投資,一旦投資就可以享受30到50年的獨家壟斷經營權。因此,從天然氣到達用戶的這一段管道也被稱作是“黃金一公里。”
在國內,大部分企業是將配套費作為企業收入。記者查閱在香港上市的數家燃氣類公司,均將接駁費和燃氣使用費作為公司的主營收入。其中,僅民營燃氣公司新奧燃氣(2688,hk)的2005年接駁費業務收入達到了10.3億元,約占該公司總收入的50%。
記者注意到,數家上市公司在風險提示中均明確表明,對于接駁費形成資產的歸屬認定,是這些上市公司未來不可預測的風險。
中國城市燃氣協會秘書長遲國敬則強調,民營燃氣公司的高利潤并不是因為公司的經營能力有多么強大,而是過分依靠接駁費,這種模式不可能持續太長時間。
如果接駁費取消,民營資本投資燃氣終端的熱情還會像現在這么高漲嗎?余姚事件如何裁決,或許將成為這個行業的一個判例。
記者 姜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