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并購監管需向誰借鏡
面對新一輪外資并購浪潮,商務部、發改委、國資委等部委都在深度思考;然而,全國工商聯在兩會上的一份提案打破了“思考者”的沉靜。
工商聯在《關于建立國家經濟安全體系的建議》中提議:國務院設立“國家經濟安全審查委員會”,專門負責審核和協調涉及經濟安全的投資、經營等經濟行為。
“這一機構的具體職能,類似于CFIUS(美國外資投資委員會)。”全國工商聯法律部一位人士對記者表示。
該人士認為,工商聯的上述提案其基本原則是:一方面,建議對于外資準入的并購政策進行重新評估;另一方面,對于外資并購,國內必須進行理性選擇,而不是“來者不拒”。
事實上,擔心國內產業(企業)被跨國公司“吞”掉,是各國對于外資并購過程中普遍存在的觀念障礙。為此,各國紛紛制訂相關法律法規進行風險防范,但程度及側重又各有不同。
美國CFIUS的啟示
2004年12月29日,IBM正式向CFIUS遞交并購材料,CFIUS針對此次收購展開為期45天的調查,最終予以放行。
在標榜商業自由的美國,CFIUS為什么成為左右中國企業收購美國公司的第三方勢力?據介紹,CFIUS隸屬于美國財政部,于1975年根據《美國第11858號行政法》(ExecutiveOrder 11858)成立,主要職能是評估和監督外國投資對美國的影響。
按照慣例,CFIUS接到外國公司的并購通知后便開展審批調查,一般控制在75天內。當調查完成后,CFIUS將調查報告提交給總統,總統必須在15天內做出最后決定。
目前CFIUS的成員發展至12名(包括國務卿、國防部長、商務部長、司法部長、行政管理和預算局長、美國貿易代表和經濟顧問委員會主席、國土安全部長等政要)。
事實上,CFIUS很少對跨國并購展開正式全面調查,2004年CFIUS每50個交易申請中,只有1個被全面調查。資料還顯示,其成立以來,審批了逾1500宗申請,其中只做了22次全面調查。
“CFIUS并不是最終決定跨國并購是否成功的美國官方機構,大型的跨國并購往往還會涉及反壟斷問題,需要通過美國司法部和美國對外貿易委員會等機構的審批。”美國紐約國際集團中國投資部經理李明表示。
“必須明確的是,這幾年美國官方監管機構對于跨國并購的干預正逐年在下降,只有涉及重大并購才會開展調查。”李明稱。
與美國對比,法國政府正在采取“過激”行為,嚴格控制外資進入法國重要產業領域。
2005年8月31日,法國政府提出以下十大戰略性工業禁止外國公司并購:生物科技、制藥、軍備、賭場(防止跨國洗錢)、安全、通訊接收設備、電腦安全系統、軍民兩用科技、密碼設備及與敏感軍事情報有關的企業。
此外,針對米塔爾(全球最大的鋼鐵集團)計劃并購阿賽洛公司(法國控股的歐洲鋼鐵企業),以及意大利國家電力公司計劃并購蘇伊士公司(法國重要能源企業),法國政府同樣迅速采取了措施。
2006年2月16日,法國財政部長布雷東表示,法國政府將動用國家力量保證這些企業不被外資收購。
今年2月21日,法國參議院二讀通過了公開標價收購法案。這一法案表明,一旦出現外資惡意收購法國上市公司,法國企業就可以以免費的方式,發行股票認購券,增強企業的自衛能力。
法國政府的上述舉動被歐盟委員會指責為倒退,是一種不合時宜的作法,歐盟將深入了解有關情況,以確保法國政府的行動符合歐盟法律規定。
立法比機構重要
針對外資并購的監管,各國采取的模式不一致。美國與英國采取的是“單軌制”,而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則是“雙軌制”。
“由于美國沒有針對外資并購與國內并購分別立法,必須有一個政府機構對于外資并購進行集中監管。”路偉國際律師事務所北京合伙人呂立山表示,在這樣的法制環境下,CFIUS便應運而生。
中國的情況有所不同。“中國沒有單獨制定外資并購的產業政策,而是把外資并購的產業政策與其他的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等同了。”呂立山認為,相關政策沒有解決,即使成立一個類似CFIUS的機構,也不能依據相關法規開展工作。
據了解,對于哪些領域禁止外資并購,目前主要由商務部、國資委、發改委等部門內部掌握。
“目前缺乏全國統一、操作性強的產業政策和產業導向,這才是問題的根本所在。”呂立山表示。
此外,呂立山認為,中國目前仍是發展中國家,民族工業比較薄弱,企業缺乏國際競爭力。在這一形勢下,采用一刀切的“單軌制”必然會對民族工業形成巨大沖擊。
事實上,即使在發達國家中,澳大利亞和加拿大也并未對外資并購和國內并購實行“單軌制”,而是采用了分別立法的“雙軌制”。
呂立山建議,中國在未來較長的一段時間內,也應針對外資并購和國內企業并購制定相應的區別性法律法規。
“這樣,可以很大程度上保證國民經濟運行的安全性。”呂立山認為,在目前的背景下,中國需要的不是一個單獨的監管機構(如工商聯建議成立的“國家經濟安全審查委員會”)來監管外資并購行為,而是需要一套完整的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來實現。
針對是否設置“國家經濟安全審查委員會”的同一問題,美國紐約國際集團北京代表處投資銀行部總經理李明表示,在吸引外資方面,印度政府的監管僅停留在市場準入的層面,而中國正跨入理性選擇的新階段。
“事實上,中國正在針對外資并購進行新一輪政策重估,我認為,在這一過程中,立法比設置機構更重要。”李明說。
據李明介紹,早在1995年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聯合發布《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盡管《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規定了禁止外商設立獨資企業和外商控股的產業內容,但可操作性不高。
“如何進行分類管理,加強對外商投資方向的導向作用?如何建立完善的企業并購法律體系?這些問題遠比設置一個監管機構更重要。”李明表示。
風險防范體系
“針對外資并購的監管機構究竟是一個,還是多個?它跟現有的國家部委又是什么關系?”歐萊雅中國區一位負責人認為,目前國內關于外資并購的模糊政策規定令眾多跨國公司無所適從。
從政策層面來看,2003年1月2日,外經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四部委聯合發布《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這一規定是我國目前為止最為全面的、專門針對外資并購的行政規章。
此外,2005年1月2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完善外資并購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初,商務部、證監會等五部委聯合頒布《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
諸多政策表明,外資在國內市場進行并購的政策限制已經大大放寬。
“放寬與監管是兩回事,我們需要知道的是中國政府針對外資并購如何進行監管?具體由哪個機構執行?根本法律依據是哪些?”上述人士認為,這些疑問一直困惑著外資企業。
路偉國際律師事務所的相關報告認為,盡管《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對外資并購的形式、外資并購的原則、審查機構、審查門檻、并購程序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是這個法規目前存在很多問題。
中國現行的外資監管法規分散在上述多個行政性法規之中,這些法律制度不足以擔當起統一監管外資并購的核心重任。
“國內缺乏一部根本性的、系統的外資并購法律規定,相應地,中國也沒有一個獨立的、權威的外資并購執法機關。這一現象已經引起重視。”呂立山表示。
顯然,在法律層面,外資并購的監管關系只能靠幾個政府機構進行配合協調,如何避免行政權力的多重監管,成為外資并購中的關鍵難題之一。
歐萊雅上述參與了并購小護士的負責人抱怨,“只要想一想審批程序,你就知道這有多復雜了。”
“跨國公司希望針對外資并購的相關法律條款能更明確,更有針對性。”呂立山律師指出,這樣,無論是對于外資企業還是國內企業都將產生積極意義。”(記者 湯白露)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