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稅還需找到杠桿支點
Feijiu網資訊平臺:10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全文及說明。意見稿規定,對超標、超總量排放污染物的,加倍征收環保稅;對依照環境保護稅法規定征收環保稅的,則不再征收排污費。環保稅不向個人、機動車等征收。(6月11日《京華時報》)
開征環保稅的提議由來已久,一方面用稅替代排污費的征收,從地方政府行為上升為國家行為,更嚴肅、更規范;另一方面,實行差別的稅率,排放總量超少、排放更清潔的企業應交的稅就低,如果超標排放則實施更高的稅率,使得環保變成可控的生產成本,從而撬動企業加大環保投入的動力,不斷提升清潔生產的能力。
不過,立法并不是關鍵,關鍵是環保稅作為環保的經濟杠桿,在執行層面上如何能夠找到支點。環保稅不同于其他的稅種,其難點在兩個方面:一是,稅率基準的確定能不能起到約束作用,說簡單一點,差別稅率產生的稅收差額與企業生產的污染防治運營成本之間,有沒有可比性,如果稅收遠低于治污成本,對于促進環保沒有絲毫的作用。
二是,環保稅建立在逐個企業排放實時監測基礎上,按量、按清潔程度征收,稅收機構如何與環保機構結合起來,實時監測如何避免與當下“技術達標”式偷排的亂象,都是征收環節要解決的難題。如果不能有效堵住這些漏洞,抓不住企業排放的“落差”,環保稅則可能淪為排污費的新馬夾。
環保稅立法只是第一步,推動它的落地,一方面需要建立稅率基準確定的精細化、科學化機制,一個行業、一類項目的排放一個稅率,并與排放標準的修訂、產業政策的調整結合起來,實現稅率動態調整的無縫對接。另一方面需要建立環保與稅收聯動的科學征管機制,加大企業排污實時監測建設力度,建立數據常態采集與核查制度,讓環保稅收、排放監測、環保執法聯動一體,真正避免稅收與環?!皟蓮埰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