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撮合是創新產權交易方式的基礎
從信息撮合入手,是產權交易機構管理“上臺階”的關鍵所在
《十一五規劃綱要》首次提出,把產權交易市場與資本、土地、技術和勞動力等要素市場并列,這是全國產權交易市場建立以來具有里程碑的重大事件。近期,國務院國資委在海南召開“企業國有產權管理暨產權交易機構工作會議”,對產權交易機構提出了管理要“上臺階”。而從信息撮合入手,創新產權交易方式,提升產權交易市場功能是“上臺階”的關鍵所在。
產權市場存在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有時比其他要素市場更加突出。究其原因,產權市場中的交易物屬性有以下特點:第一,以物權形式存在較為普遍。產權轉讓與實物形態的資產轉讓(如設備、車輛等)有很大不同。出讓方轉讓產權時,往往不把市場轉讓價格作為唯一因素。特別是國企改制,出資人為了社會穩定和發展等原因,設置了許多附加條件,有些可能是相當苛刻的前置條件。在這樣的市場條件下,賣方向擬買方傳遞的信息是:“要么不買,要買就搭買”,從某種程度上限制了購買人購買欲望,減少了購買人數量,增加了信息不對稱的可能性。第二,產權的非標準性決定了其流通性較差。由于轉讓產權不是資本市場中已經標準化了的股票和股權,所以出讓方對擬購買方有較強的選擇欲望,賣方向擬買方傳遞信息是:“要么不買,要么全買”,客觀上形成整體出售而不能零售的狀況,許多中小投資者因為資金總量限制無法參與購買,也相對減少了購買人數量,無形中也為賣方不愿意看到的協議轉讓方式創造了一定條件和機會,大大減少了信息對稱機會。
可見,交易平臺僅僅具有信息收集和信息披露環節遠遠不夠,更為重要的是,把信息撮合放到信息收集和依法披露環節之中,在管理上作為一個必須的環節來認真組織,切實提高市場成交率。
從效果來看,信息撮合有利于挑起競價。
首先,信息撮合具有提前量。如在出讓方僅有轉讓意向的時候,交易平臺就通過網絡和媒體發布意向性信息等手段提前切入,從而提高項目成功率。其次,能夠大大提升市場競價方式占產權項目成交總宗數的比重,使產權在市場轉讓中實現其市場價值,達到出讓方進場交易的初衷。
如何保證信息撮合科學化,是產權交易平臺在信息管理上需要認真研究的課題。眾所周知,當前進入產權市場的交易物中,國有產權、特別是企業國有產權是市場交易的重要一方。而國有產權進場交易,出資人代表最期望的就是市場轉讓價格高于評估價格。其實,這既是國有產權出資人進場交易自身產權的目的,也是經省級國資部門選定的產權交易機構的立身之本。
根據工作體會,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一是改進信息系統的硬件和軟件,擴大信息覆蓋面。如積極探索遠距離網絡掛牌披露信息,吸收兄弟省市的好經驗,適時采取遠距離電子競價系統。二是組織力量進行項目對口招商。如江西省與浙江省兩個省的交易所達成招商協議框架,江西省產權交易所主要負責轉讓項目收集,浙江省產權交易所主要負責收購項目收集,雙方建立各自的項目庫,建設項目信息對接的通道和橋梁,逐步實現資本的優勢互補重新和優化配置。三是改進信息管理制度,充實信息管理力量,把信息撮合當成挑起市場競價的基礎。
任勝利 來源:上海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