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關于加強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意見
《公報》電子版僅供參考,正式文本以紙質公報為準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加強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的意見
閩政辦[2005]93號
福州、三明、南平、龍巖、寧德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進一步加強閩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改善流域水質,促進流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福建生態省建設總體規劃綱要》、《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環境保護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若干意見(試行)》、各設區市《2001-2005年市長環保目標責任書》的要求,經省政府研究同意,現就加強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特別是2005年度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抓好落實。
一、統一思想,提高對閩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九五”期間,省政府實施了以工業污染治理為重點的閩江流域綜合整治工程,取得明顯成效。2000年全流域91.5%的省控監測斷面水質達到或優于國家地表水Ⅲ類水質標準,比整治前的1995年提高了48個百分點。2001年和2002年,Ⅰ-Ⅲ類水質比例分別為96.3%和93.5%。2003年以來,受歷史罕見的持續干旱導致河流水量明顯減少以及畜禽養殖污染、生活污染物排放、工業污染反彈等因素的影響,閩江水質有所下降。2004年全流域Ⅰ-Ⅲ類水質比2002年下降了10.5個百分點。各級各部門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的高度,增強對閩江流域水環境保護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加大投入,精心組織實施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二期工程,著力改善閩江流域水質,保障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用水安全,促進流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二、圍繞目標,明確流域整治工作重點
(一)閩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總體目標:爭取經過2-3年努力,到2007年閩江水環境有比較明顯改善,重點污染河段水質達標率明顯提高;經過5年努力,使全流域水質基本達到功能分區的環境質量標準,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全面達標,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趨勢得到有效控制。
(二)2005年閩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主要目標:力爭全流域省控監測斷面水質功能區達標率達90%以上,其中沙溪和閩江干流南平段分別達75%和80%以上,富屯溪、建溪和閩江干流福州段分別達95%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基本達到功能要求。
(三)2005年閩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的工作重點:制定并實施畜禽養殖業發展和污染治理規劃,基本完成禁建區規模化養殖場污染治理;加快生活污染治理設施產業化進程,福州、三明、南平市生活污水處理率分別達70%、50%和45%以上;工業企業基本做到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清潔生產工作明顯推進;開展梯級電站項目清查,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工作得到加強;綜合治理水土流失和礦山生態環境,基本完成“青山掛白”治理任務。
三、統籌兼顧,大力實施各項污染整治工作
(一)提升流域環境管理科技支撐水平
1.完成流域水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工作。省環保局要針對流域實際情況,根據生態省建設和“十一五”閩江水環境保護要求,制定《閩江流域水環境保護規劃》,確定閩江流域水環境保護目標、主要任務和重點項目,用于指導下階段整治工作。
2.開展流域水環境管理相關研究。加強閩江流域環境監測技術、應急監測專家查詢系統、環境容量研究、梯級開發對河流生態環境影響及控制對策、畜禽糞便治理及資源化技術等方面的研究,提升流域環境管理水平。省科技廳、環保局等有關部門要給予大力支持。
(二)全面開展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
1.編制完成養殖業發展和污染治理規劃。省農業廳要牽頭組織各地分別于2005年上半年和年底前,完成全省和各設區市養殖業發展及污染治理規劃,并進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引導養殖業走可持續發展道路。
2.基本完成禁建區規模化養殖場污染治理。禁建區劃定后新建的畜禽養殖場必須在2005年底前予以拆除,禁建區劃定前已建的畜禽養殖場必須于年底前治理達標,未按期達標的一律搬遷或關閉。對位于禁建區外超標排放的養殖場,要下達限期治理計劃。要加強對養殖場搬遷的跟蹤管理,養殖場必須搬遷到養殖業規劃區,并配套治理設施,防止出現二次污染。三明、南平、福州市要分別以沙縣畔溪和洛溪流域、延平區、倉山區為重點開展規模化畜禽養殖業污染整治;連城、古田縣也要實施養殖業污染整治工程。由省農業廳牽頭加強督促指導。
3.實施生態立體種養。各地要按照循環經濟理念,堅持“減量化、再使用、再循環”原則,結合實際,大力推廣“豬-沼-果(電、菜、魚、菌等)”生態立體養殖模式,實現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南平市要組織實施延平區太平鎮生態養殖試點和爐下鎮畜禽養殖生物質能應用項目。省環保局、農業廳要積極組織試點和推廣。
4.加強農村散養戶沼氣化建設。要按照村鎮規劃要求,組織家庭散養戶的畜禽養殖舍(點)推廣“一池三改”(沼氣池、改圈、改廁、改廚),鼓勵種養結合,實行相對集中飼養、污染集中處理。由省農業廳牽頭予以指導和支持。
5.扶持畜禽糞便資源化企業發展。省經貿委要牽頭會同有關部門出臺優惠政策,引導和鼓勵畜禽糞便綜合加工利用企業發展;對農村利用沼氣等生物質能發電的企業和個人,要給予自備柴油機發電同等電價補貼的待遇。
(三)切實提高生活污染治理水平
1.加快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流域各設區市要認真落實省政府有關污水、垃圾處理產業化的政策,加快推進城市環保基礎設施建設。2005年,要實施30項城市污水處理廠及配套管網工程(其中省級重點9項),實施26項城市垃圾處理場工程(其中省級重點8項)。
2.保障飲用水源安全。流域內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禁止排放污水,禁止從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活動,禁止新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二級保護區內的裝卸垃圾、油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碼頭由所在地政府于2005年底前予以拆除。設區城市要開展主要飲用水源地水體中有機物污染調查。
3.促進生活污染集中處理設施污染物達標排放。省建設廳要指導新建的污水處理廠采取除磷、脫氮工藝,落實消毒措施,已建的要完善工藝,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省環保局要督促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場安裝主要污染物在線監測設備。對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接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污水,其處理后排放污水的有機污染物(化學需氧量、生化需氧量、總有機碳)、懸浮物和大腸菌群超過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的,按上述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計征的收費額加一倍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征收污水排污費。
4.加快鄉鎮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建設。省建設廳要牽頭會同省發改委、環保局等部門在2005年底前完成《閩江流域鄉鎮垃圾整治規劃》的編制并組織實施,同時指導有關地方解決鄉鎮垃圾處理場無法正常運行的問題。各地要組織在2005年底前對沿江沿河堆放的垃圾進行清理,嚴禁隨意傾倒、堆放。長樂金峰鎮、尤溪西濱鎮、沙縣夏茂鎮、武夷山市武夷鎮、延平區夏道鎮等5個省重點中心鎮要建成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垃圾日產日清。
5.實施環境整治工程。2005年底前,福州市建成區內40%的社區要達到綠色社區要求,南平、三明市也要積極創建;福州、南平、三明市要分別新建2個以上省級環境優美鄉鎮;福州市要組織實施城區、南臺島、鼓山新區、長樂和閩侯等內河整治工程;三明市要組織實施梅列區碧溪河環境整治。由省環保局、建設廳、水利廳根據職責予以指導和支持。
(四)鞏固和擴大工業污染治理成果
1.大力推行清潔生產。要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堅決淘汰落后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大力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推行經清潔生產審核的重點污染企業和示范企業向社會公布企業清潔生產審計報告的制度。對污染物超標或超總量排放的企業,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要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定期公布其排污狀況。2005年重點實施77項污染治理和清潔生產項目,三明、南平、福州市要分別完成5家、3家、5家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省經貿委、環保局要加強指導、督促。
2.積極發展循環經濟。福州市要開展福州生態工業園區(馬尾、青口)試點,三明市要開展沙溪沿岸生態工業試點建設,南平市也要積極推進。省經貿委、環保局要加強指導、督促。
3.全面實施排污許可證制度。2005年底前,要完成全流域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各地要加強監督檢查,嚴格執行排污許可證制度,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環境容量或污染物允許排放總量的區域,應限期削減總量,不再新建、擴建加重環境污染的項目;改建項目必須削減總量。省環保局要加強指導、督促。
4.進一步完善環境自動監測監控系統。各級環保部門要確定占當地污染負荷65%以上的重點污染企業名單,分期分批安裝主要污染物在線監測儀器,與省、市自動監測監控分中心聯網,充分發揮自動監測監控系統的作用。有條件的縣(市)也要抓緊建設環境自動監測監控分中心,提高環境監管水平。
(五)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
1.嚴格水電開發項目市場準入。省水利廳要牽頭并督促各地開展流域綜合規劃編制或編修工作,并加強規劃實施的跟蹤檢查。規劃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水電項目開發必須符合流域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水資源論證,禁止無規劃地盲目開發。省水利廳要牽頭組織各地對轄區水電開發項目進行全面清查,對不符合規劃要求、未經審批的項目要依法嚴肅處理。各水電站落實必要的最小下泄流量,滿足下游生態用水的需要。
2.加強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各地要根據生態功能區劃要求,在飲用水源區、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重點水土保持區、江河洪水調蓄區、防風固沙區、野生動植物集中分布區、重要濕地、主要港灣以及重要漁業水域等區域建立生態功能保護區。
3.切實加強水環境功能區和水功能區管理。嚴格執行《福建省水(環境)功能區劃》和當地《水環境功能區劃》規定,開發利用活動必須符合功能區要求,保護區內禁止進行不利于功能保護的活動。省水利廳要基本完成水(環境)功能區確界立碑工作。
4.繼續開展水葫蘆整治。建立水葫蘆清理屬地管理責任制,由各市、縣(區)政府和庫區管理單位負責所在地水葫蘆清理工作。鼓勵采取市場化辦法,建立水面長效保潔工作機制。加強科研攻關,探索將水葫蘆制成肥料、飼料等綜合治理模式。
5.治理“青山掛白”和水土流失。2005年底前,基本完成“青山掛白”治理任務;三明市要實施寧化西部、清流縣羅口溪流域和建寧縣水土流失治理;龍巖市要實施連城文川片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省國土資源廳、水利廳要根據職責分別加強指導督促。
6.大力開展生態示范區和有機食品基地建設。福州、南平、三明市要分別新建2個以上省級有機食品基地。南平市要完成國家級生態示范區規劃年度任務,福州、三明市要分別新建3個市級生態示范區。
四、落實資金,確保年度各項重點任務順利實施
(一)督促企業落實治理資金。堅持“污染者付費”的原則,明確投資主體,主要由企業業主籌措治理資金,實施治理項目。
(二)設立流域整治專項資金。2005-2010年,福州市每年安排1000萬元,三明、南平市各配套500萬元,每年合計2000萬元,由省財政設立專戶管理,專項用于閩江流域三明、南平段的整治項目。具體資金管理及使用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局等有關部門制定。沿江各市、縣(區)政府也要設立流域整治專項資金,專款用于流域整治。2005-2010年,省發改委每年安排1500萬元、省環保局每年安排1500萬元;省直其他部門也要調整支出結構,安排相應資金,支持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省直各有關部門安排的資金管理辦法不變,安排的整治項目及金額需征求并報備省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避免對同一整治項目重復安排資金。省直有關單位應于每年年底將當年安排的整治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投入情況,報省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后上報省政府。
(三)明確專項資金投入方向。省財政廳、省環保局要扶持重點項目實施,加強資金使用監管,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效益。要保障環境監測和自動監控系統所需費用,并對實施清潔生產、發展循環經濟、實現資源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污染治理、城市污水垃圾處理等項目予以重點支持。
(四)探索建立交界斷面水質達標激勵機制試點。由省環保局、財政廳牽頭開展研究,探索建立流域上下游水質達標的補償和激勵機制試點,進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政策。
五、明確責任,建立健全流域水環境保護長效機制
(一)加強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實行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市、縣(區)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負責制。流域各市、縣(區)要調整充實轄區整治工作領導和工作機構,認真落實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要把綜合整治任務完成情況和市、縣(區)出界斷面水質達標情況作為環保實績考核的主要內容。
(二)明確整治工作的職責分工。省環保局要認真履行省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負責牽頭組織制定規劃計劃,開展項目檢查,進行情況通報,加強環境監測。省直各有關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相關工作的監督實施以及省級補助資金項目的立項和監督管理。農業部門負責編制養殖業發展和污染治理規劃,牽頭組織開展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發展改革、建設部門負責推進城市污水處理廠、垃圾無害化處理場、鄉鎮垃圾處理場建設以及城市內河整治。經貿部門負責關閉“五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工程。水利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防洪工程建設和水土流失治理工作,清理水葫蘆、小水電。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礦點整頓和“青山掛白”治理。林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生態林保護與建設工程。海洋漁業部門負責對網箱養殖污染治理進行監督管理。科技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有關閩江流域整治的科技攻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整治經費并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市、縣(區)政府負責本轄區整治任務的落實和治理項目的實施。
(三)建立健全整治工作進展情況通報、水質信息統一發布和定期分析制度。各設區市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要在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前,分別報送上半年、上一年工作進展情況,由省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匯總通報。環保、水利、海洋漁業等涉水部門的監測數據,統一由環保部門整合后,定期在媒體上發布,以提高信息發布的統一性、準確性和嚴肅性。環保部門要組織開展流域水質同步監測、污染物通量監測,定期公布流域水環境質量。各地也要建立健全整治進展情況定期報告制度和環境質量定期分析制度。
(四)加大環境執法監管力度。環保部門要依照統一法規、統一規劃負責對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管,各相關部門要認真履行本部門環境保護職責,分工協作,齊抓共管,加大執法力度,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各級政府要支持環保執法工作,制定的相關政策要符合環保法律法規的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干擾環保正常執法活動。要落實環保行政責任追究制,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政策造成重大決策失誤,或干擾執法、執法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監察部門要依法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五)建立健全環境污染報告制度和環保社會監督制度。各級政府要建立信息溝通和污染事故報告制度。對流域內發生的污染事故,有關單位要按規定及時報告當地政府和上級環保部門,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妥善處理處置。要切實加大環境保護宣傳力度,努力提高公眾環保意識,鼓勵公眾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監督。對公眾舉報而避免了重大環境污染損失的,由所在地政府對第一舉報人給予獎勵。各級環保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環保社會監督員制度,對各種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
附件:1.2005年度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省級重點)項目表(略)
2.2005年度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市級重點)項目表(略)
3.2005年度閩江流域水環境綜合整治(預備)項目表(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