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資分配〔2003〕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財政廳(局)、勞動保障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中央企業:
為進一步做好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工作,現就原國家經貿委等8部門《印發〈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以下簡稱859號文件)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國有控股企業的界定標準。
859號文件規定國有大中型企業(以 下簡稱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的范圍是國有及國有控股的大中型企業,其中國有控股是指國有絕對控股。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印發〈關于統計上劃分經濟成分的規定〉的通知》(國統字〔1998〕204號),國有絕對控股是指在企業的全部資本中,國家資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業。
859號文件提出的改制后為國有法人控股的企業指國有法人絕對控股。國有法人控股企業應盡量減少控股比重,一般不得超過75%。改制為國有法人控股的企業再改制為非國有法人控股時,符合859號文件適用范圍的,按照該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劃分標準。
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關于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以下簡稱143號文件)規定的企業劃分標準執行。143號文件中的中小企業標準上限即為大企業標準的下限。
三、關于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標準。
按照勞動保障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有關規定執行。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的標準計發。企業經營者也應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四、關于企業輔業資產的界定范圍。
企業要按照859號文件要求,以精干壯大主業、放開搞活輔業、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合理確定企業輔業資產。實施改制分流的輔業資產主要是與主體企業主營業務關聯不密切,有一定生存發展潛力的業務單位及相應資產,主要包括為主業服務的零部件加工、修理修配、運輸、設計、咨詢、科研院所等單位。
五、關于中央企業實施主輔分離改制分流的范圍。
由于部分中央企業經營業務較寬,主業和輔業的界線不易界定,輔業企業資產規模較大、人員較多,在實施主輔分離時,這部分中央企業輔業改制的范圍原則上應確定為輔業中的中小企業。中小企業劃分標準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執行。
六、關于中央企業改制分流總體方案聯合批復程序。
中央企業所屬企業改制分流總體方案分別報國資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總體方案的批復采取國資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分別審核、聯合批復的形式,由國資委代章出具聯合批復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