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信用
“晉商熱”使“票號”為人熟知。其實,大約產生于明代嘉靖年間以存取、放貸款為主要業務的“銀號”(也稱錢莊),要比票號產生早得多。明、清北京一直是都城,長期是政治中心,商業也十分繁榮,因此銀號業非常發達。
存取款、放貸款這種金融業本質上是主客雙方彼此的信用。唯其如此,金融業又給不講信用的商家提供了“賺大錢”(其實叫“騙大錢”更準確)的機會。一些銀號經不起巨大的利益誘惑,欺詐騙錢之事時有發生,為此,清政府對經營錢鋪的商人原則上曾提出“五家互出保結”的要求,以防奸商“關鋪潛逃”。當時京城生活指南手冊性書籍、主要為外省暫居京城的行旅客商之需而編纂的《都門紀略》就提醒說:“京師錢鋪,時常關閉。客商換錢,無論錢鋪在大街小巷與門面大小、字號新舊,必須打聽錢鋪虛實。不然,今晚換銀,明日閉門逃走,所開錢帖,盡成廢紙。”
然而,在這種良莠不齊、魚龍混雜的金融業競爭中,“恒和”、“恒利”、“恒源”、“恒裕”這“四大恒”卻是赫赫有名的幾百年老店,被稱為“都中錢肆巨擘”。這“四大恒”都在東四牌樓附近,據 《舊京瑣記》記載:“官府來往存款及九城富戶顯宦放款多依之。市民也以握有‘四恒票’為榮。時有頭戴‘馬聚源’、身穿‘瑞蚨祥’、腳踩‘內聯升 ’、腰纏‘四大恒’之說”。“四大恒”開出的銀票成了京城最受歡迎、最體面的硬通貨。雖然近代銀行業的興起使傳統的銀號逐漸萎縮,但那種講求信譽、以誠信為本的經營之道,還是令人欽佩的。從近人齊如山《北平懷舊》中記載的一則史實,便可略窺一斑。“同治末年,四恒之一的恒和銀號關門歇業了,但他有許多銀票在外邊流通著,一時收不回來。彼時沒有報紙,無處登廣告,只有用梅紅紙半張,印明該號已歇業,所有銀票,請去兌現等字樣,在大道及各城鎮中貼出,俾人周知。然仍有許多票子,未能回來,但為信用必須候人來兌,等了一年多,還有許多未回,不得已在東四牌樓西邊路北,租了一間門面房,掛上了一個錢幌子,不做生意,專等候人來兌現。如此者等了二十年,光緒庚子才關門”。
同治末年是19世紀70年代中期,光緒庚子是1900年,等了大約四分之一世紀,直到義和團進京、八國聯軍占領北京,京城大亂、遇到這種“不可抗拒外力”時才關門走人。筆者工作單位緊鄰東四牌樓附近,現在每每路過這里,不免遐想那間為兌現租了二十多年的“門面房”究竟是否還在這里?可還有如此“信用”近癡的商家?喪失已久的誠信之魂,還招得回來嗎?
如果招不回誠信之魂,在誠信嚴重匱乏情況下建立現代市場經濟體系,確實困難重重。因為現代市場經濟的實質就是信用經濟。在市場經濟早期,市場、交易范圍狹小,大多是熟人之間的交易,交易手段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甚至“以貨易貨”的“即時完成”,欺詐不易發生,因此信用的作用并不突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交易范圍不斷擴大,從地方擴大到國家、世界,交易大多是在陌生人之間發生,“交”與“易”很難即時完成。因此,現代市場經濟也只能是信用經濟。如果大家都不講誠信,不講信用,收款不付貨或收貨不付款,交易鏈條立即斷裂,市場隨之崩潰。由此觀之,當一個社會連熟人都要欺騙、以至產生了“殺熟”這一專有名詞時,足證誠信缺失已到何種程度。
大量事實說明,由于缺乏誠信給社會和經濟生活造成了重大損失。不必說一些假冒偽劣產品使“中國制造”全球蒙垢、更使我們身受其害,不必說坑蒙拐騙使人疑心重重、防不勝防,合同得不到執行,債務人想方設法賴賬……就是許多原本良好的措施,由于缺乏誠信而無法實行;勉強實行,結果往往更差。例如,高考甚至研究生考試僅憑考分錄取確實容易更多地錄取了“高分低能”的學生,而忽視了學生個性,于是制度設計者想以外國行之有效的“推薦制”來彌補高考的不足;但實踐證明,由于誠信缺失,所謂推薦實際都是走后門,既不公平也無效率,在這種情況下,弊端不淺的“以分取人”就是最好的制度。為了讓高中生有一定的社會知識,近年規定應屆高中畢業生必須有一定時間的社會實踐,然而,大多數學校為了讓學生 “爭分奪秒”地“學習”,根本不讓學生參加社會實踐,但最后都開出了實踐證明;學生未出校門,即可親身感受到原以為神圣的“證明”其實是可以公開作假的;又如廉租房或經適房政策是世界許多國家和地區解決低收入者住房問題的有效方法,近年也為我國采用。然而,在相當一部分城市,這種政策卻被扭曲成為有門路的富人再次套利的工具。與其如此,不如無此政策;面對越來越多的各種評估、檢查,相當多被評、被查的單位徹底作假,對本單位不愿配合造假者的“經典語言”是:“誰和單位過不去,單位就和誰過不去。”與其這樣,為什么要有這些勞民傷財的各種評估、檢查。類似事例比比皆是,舉不勝舉。
顯然,由于沒有誠信,許多良好的制度、政策無法實行,實際上大大提高了社會和經濟運行的成本。換言之,誠信是不可缺少的“社會資本”之一種。這種“社會資本”雄厚,社會就能和諧運轉;這種“社會資本”稀缺,社會就會運轉失靈;如果根本沒有這種“社會資本”,社會就將分崩離析。誠信不僅提高了社會發展的整體效率,更是社會穩定的基本因素,是社會秩序的重要基礎。
建立“誠信社會”確有許多方面的工作要做,如民間社會的建立、發展,協會、行會的自律、監督,各種信息的透明,個人、集團對自己權益的維護等等。其中,重要的一點就是要讓違約者、不誠信者受到重罰,使其不能不重然諾、守信用。這種懲罰,要靠一系列的規則、法律和制度來保證實行,也即誠信要靠制度和法規來養成。久而久之,誠信將“習慣成自然”而成為一種文化,成為國民素質的一個方面。所以在市場經濟建設初期、民間社會尚不發達的情況下要重建誠信社會,政府之作用確實非比尋常。當然,最重要的一點還是政府首先要誠實守信,因為政府對民眾有很強的示范效應,也只有成為被民眾信任的政府,它的懲戒、它的權威才能為人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