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業經2005年7月7日農業部第1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維護農業機械使用者及生產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試驗鑒定(以下簡稱農機鑒定),是指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以下簡稱農機鑒定機構)通過科學試驗、檢測和考核,對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術評價,為農業機械的選擇和推廣提供依據和信息的活動。 根據鑒定目的不同,農機鑒定分為: (一)推廣鑒定:全面考核農業機械性能,評定是否適于推廣; (二)選型鑒定:對同類農業機械進行比對試驗,選出適用機型; (三)專項鑒定:考核、評定農業機械的專項性能。 第三條農機鑒定包括部級鑒定和省級鑒定,由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自愿申請。通過部級鑒定的產品不再進行省級鑒定。 第四條農業部主管全國農機鑒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調整、發布全國農機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計劃,公布鑒定大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農機鑒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調整、發布省級農機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計劃,公布鑒定大綱。 第五條農機鑒定堅持公正、公開、科學、高效的原則,接受農業機械使用者、生產者、銷售者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可以依法納入國家促進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的財政補貼、優惠信貸、政府采購等政策支持的范圍。 農業(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對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應當予以推廣。 第二章鑒定機構 第七條農機鑒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機鑒定機構實施。 第八條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組織; (二)通過國家規定的計量認證; (三)具有與鑒定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具有符合鑒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規范。 第九條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第八條規定條件,分別確定承擔部級和省級鑒定任務的農機鑒定機構及可鑒定的產品范圍,并予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