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查驗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海關對進出口貨物的查驗,依法核實進出口貨物的狀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進出口貨物查驗(以下簡稱查驗),是指海關為確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申報的內容是否與進出口貨物的真實情況相符,或者為確定商品的歸類、價格、原產地等,依法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實際核查的執法行為。
第三條 查驗應當由2名以上海關查驗人員共同實施。查驗人員實施查驗時,應當著海關制式服裝。
第四條 查驗應當在海關監管區內實施。因貨物易受溫度、靜電、粉塵等自然因素影響,不宜在海關監管區內實施查驗,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關監管區外查驗的,經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書面申請,海關可以派員到海關監管區外實施查驗。
第五條 海關實施查驗可以徹底查驗,也可以抽查。按照操作方式,查驗可以分為人工查驗和機檢查驗,人工查驗包括外形查驗、開箱查驗等方式。海關可以根據貨物情況以及實際執法需要,確定具體的查驗方式。
第六條 海關在對進出口貨物實施查驗前,應當通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到場。
第七條 查驗貨物時,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到場,負責按照海關要求搬移貨物,開拆和重封貨物的包裝,并如實回答查驗人員的詢問以及提供必要的資料。
第八條 因進出口貨物所具有的特殊屬性,容易因開啟、搬運不當等原因導致貨物損毀,需要查驗人員在查驗過程中予以特別注意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在海關實施查驗前聲明。
第九條 實施查驗時需要提取貨樣、化驗,以進一步確定或者鑒別進出口貨物的品名、規格等屬性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實施化驗鑒定的規定》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查驗結束后,查驗人員應當如實填寫查驗記錄并簽名。查驗記錄應當由在場的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簽名確認。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簽名的,查驗人員應當在查驗記錄中予以注明,并由貨物所在監管場所的經營人簽名證明。查驗記錄作為報關單的隨附單證由海關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