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國外申請專利應事先保密審查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后施行
今后,凡是在中國完成的發明創造向國外申請專利,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這是2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所規定的新內容。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天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新聞發言人尹新天,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副司長劉曉霞就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尹新天介紹,修改后的《實施細則》總共新增了9條規定,刪除了5條規定,并對47條規定進行了實質性修改。他表示,這次修改不但對專利法增加和修改的內容做了細化規定,而且對實施細則本身的規定也做了諸多修改。
關于向外國申請專利保密審查,《實施細則》明確界定了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范圍,并對保密審查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既確保保密審查工作的正常進行,也確保申請人能夠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得知保密審查的結論,從而能夠及時向外申請專利。關于遺傳資源信息披露制度,《實施細則》明確了“遺傳資源”的定義,對“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的含義進行了界定,并規定了披露遺傳資源來源信息的方式。關于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實施細則》將實用新型專利權檢索報告制度修改為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評價報告制度。關于鼓勵創新、促進專利事業發展,新《實施細則》采取了三方面的措施:一是減少了申請維持費等四項收費項目,以減輕當事人的負擔;二是放寬了當事人享有優先權的限制;三是改進了職務發明獎勵報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