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企業的董事會制度與啟示
瑞典擁有數十家世界級的大企業,是世界上大企業密度最高的區域之一,同時絕大部分企業都是由一個或幾個大股東控制,與我國企業普遍存在的“一股獨大”現象很相似。
瑞典企業都有董事會,股東通過董事會控制企業。政府出資人機構,以瑞典工交部國有企業局為例,職責一是選擇和更換董事;二是要求企業透明度達到上市公司的標準;三是要求企業專注于核心業務,高度關注企業的投資結構;四是分析企業經營指標,評價業績好壞。私人投資公司,以瓦倫堡家族控制的Invest AB公司為例,一是派出董事作為代表;二是擁有一批專業分析師,每兩名分析師專門分析一家企業,“他們對企業的了解甚至超過總經理”,配合派出的董事開展工作;三是如果企業出現大的問題,作為控股股東,立即改組董事會,撤換總經理。
瑞典企業董事會的特點
董事會的職責。一是選擇和更換經理班子,當業績不理想時就堅決更換;二是決定公司的戰略性決策,董事會一般不制定這類方案,但是要決定這類方案。
董事長的職責。瑞典的公司法規定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董事長都是外部非執行董事,職責一是領導審計委員會,對公司財務數據的真實性負責;二是重點關注總經理的表現,并給予評價;三是向董事會提交長遠發展規劃,供董事會討論
董事會的結構。經營班子只有總經理進入董事會,其他成員都不進入董事會。董事除總經理和職工董事外,都不是企業的員工。特別強調只有外部董事占大多數,董事會才能真正為股東利益負責。
董事的任職條件。一是從業經歷、教育背景。必須十分熟悉企業業務,是某一方面的專家,強調董事會成員經歷和知識的互補性,形成合理的結構。二是團隊精神與個人積極發表意見的結合。因為董事之間是平等、合作關系,董事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決策制度,個人英雄主義或希望自己說了算的人不適合當董事;同時董事會決策要有充分的討論和交流,不愿意或不敢發表個人意見的人不適合擔任董事。三是道德素質。董事必須是正直的人,講誠信。這樣有利于防范“道德風險”。四是董事的選擇市場化,特別強調國有企業董事長一定要來自市場,不能是公務員,也不能是本企業原來的總經理。
董事的產生程序。獨資企業由股東直接任命董事,多元股東企業,由股東會產生提名委員會,提名委員會提出更換董事的建議和人選,股東會通過。
對我國企業的啟示
建設一個好的董事會至關重要。在沒有董事會的情況下,容易出現股東對企業失控,或者股東對企業不當干預。只有建立董事會,才能處理好股東和企業的關系,既實現股東對企業的控制,又保持企業的競爭能力。但是建立董事會不等于董事會能夠有效發揮作用,關鍵是三條:一是董事長不兼總經理;二是董事會與經營班子的分離;三是提高外部董事的數量和比重。在歐洲、北美的絕大多數企業,外部董事占董事會的絕大多數,這已經是不爭的事實。
提高國有企業的透明度。好處一是有利于保證企業經營業績的真實性;二是對經營效益不佳的企業產生壓力;三是為及時更換企業的董事和經理人員提供條件;四是社會公眾能夠了解國有企業的經營情況。
企業必須專注于核心業務。瑞典的國有企業曾經出現盲目多元化擴張的現象,造成很多不良資產和壞帳。我國國有企業這類問題也很突出,教訓很多。建議國資機構可要求企業通過出售、重組等方式放棄非核心業務,降低風險,并加強企業投資方向的管理。(作者:宋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