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將進入快速發展期
近一段時期,隨著國際石油緊缺狀況的影響和我國能源資源約束的日益突出,能源資源情況不容樂觀。建立資源節約型社會、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已擺上了我國經濟發展的戰略重要位置。我國可再生能源分布廣泛,無論是近期還是遠期,因地制宜、就地就近地開發可再生能源,將是調整能源結構、保護環境、增強能源安全、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選擇。
積極發展可再生能源已為世界共識
根據聯合國的定義,可再生能源可分為傳統的可再生能源和新的可再生能源。傳統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大水電和用傳統技術利用的生物能源;新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指利用現代技術的小水電、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和固體廢棄物等.
提高能源效率和發展可再生能源已成為全球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兩個車輪。從戰略上來說,世界最終將轉入可再生能源的永續利用。因此,世界各國都將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當做21世紀能源發展的基本選擇。據統計,2001年全世界消費的可再生能源為19.3億噸標準煤,約相當于全球一次能源消費總量的13.5%。其中,傳統利用可再生能源約占80%,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約占20%。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總的發電量18.1%,低于煤電占能源比重38.7%和氣電18.3%的水平,略高于核電17.1%的水平。歐盟規定,可再生能源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要由1997年的6%提高到2010年的12%,2020年的20%,2050年將達到50%。風力發電2010年達到6000萬千瓦,2020年達到1.5億千瓦。美國提出,到2025年除水電外,可再生能源生產將為2000年的兩倍,其中,生物質發電4500萬千瓦,風電1000萬千瓦,光伏發電300萬千瓦,光熱發電2000萬千瓦。
國際社會發展可再生能源主要出于以下考慮:1.能源安全和能源供應多元化;2.減少溫室氣體排放;3.減少化石燃料引起的城市環境污染;4.替代核能;5.創造就業機會和發展中小企業的動力;6.擴大技術和裝備出口。
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現狀及問題
1. 現狀
2000年,我國消費了可再生能源2.56億噸標準煤,占一次能源消費量的19.7%,其中,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為3720萬噸標準煤,占可再生能源總量的14.5%,而小水電又占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總量的78%,可再生能源發電量83.1億千瓦/時,占總發電量的6.17%。
2. 問題
盡管我國可再生能源具有巨大的資源潛力,部分技術實現了商業化,產業也有一定的發展,但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無論在技術、規模、水平還是在發展速度上,仍存在較大的差距,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還面臨許多問題和障礙,主要是:多數可再生能源技術發電成本過高和市場容量相對狹小。目前,除了小水電外,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遠高于常規能源發電成本。例如,小水電發電成本約為煤電的1.2倍,生物質發電(沼氣發電)為煤電的1.5倍,風力發電成本為煤電的1.7倍,光伏發電為煤電的11-18倍。顯然,成本高,抑制了可再生能源市場;反之,市場狹小又會給可再生能源的成本降低造成障礙,形成惡性循環,使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陷入困境。
我國為什么要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
1. 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化石能源不可再生,遲早要枯竭。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可循環使用,又無污染,必將取代化石能源成為能源供應的主體。
2. 調整能源結構的需要
世界能源結構已由以煤為主的時代轉變為以石油天然氣為主的時代,油氣和電力等清潔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中的比重達70%,而我國仍停留在以煤為主的時代,煤在一次能源中占
60%以上。大量煤炭的直接燃燒引起了嚴重的環境污染。用清潔能源替代煤炭、調整能源結構是近期的重要任務。可再生能源對此可作出貢獻。
3. 保護環境的需要
可再生能源對防止空氣污染、保護環境、實現自然生態平衡具有重要的作用,是與人類社會友好的能源。
4. 開發西部的需要
西部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占全國資源總量的70%以上。其中,風力資源占85%以上,太陽能資源占90%左右,小水電資源占65%以上。發展可再生能源必將帶動西部地區經濟的發展和保護西部地區的生態環境。
5. 是解決農村用能及邊遠地區用電和生態建設的需要
目前,我國農村依然有約3億噸生物質能供給70%的農民,作為傳統利用的生活能源。我國邊遠地區仍有700萬農戶沒有電力供應,有的農民連基本的生活用能都沒有保障。因此,因地制宜地開發利用當地可再生能源資源,為其提供電力和清潔能源,不僅對促進地區經濟發展、農牧民脫貧致富有重要的作用,而且為改善這些地區生態環境提供切實可靠的保障。
6. 提高能源供應安全的需要
可再生能源不僅可轉換為電力,還可轉換為代油的液體燃料,如乙醇燃料、生物柴油和氫燃料,為各種機械設備提供能源。因此,發展可再生能源,不僅可以提供新的能源,而且可以保障能源供應安全。
7. 開辟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需要
世界各國的石油公司BP,Shell等紛紛建立了太陽能、氫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研發和生產部門。他們已認識到可再生能源在21世紀將逐步取代化石能源,成為全球新的經濟增長點。在這種國際競爭的大潮面前,我國應當抓住機遇,勇于創新,培育可再生能源產業這個新的經濟增長點。
新時期我國要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不僅需要,而且有可能快速發展可再生能源。
(1) 我國有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
據專家估計,我國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資源可獲得量是每年73億噸標準煤,2000年的開發量不足4000萬噸標準煤,有足夠的資源供給量。
(2) 技術逐步趨于成熟
其主要特征為:能量轉換效率不斷提高;技術可靠性進一步改善;系統日益完善和穩定;產業化不斷發展,已涌現一批商業化技術,如小水電、地熱發電、太陽熱水器、地熱采暖技術和微型光伏系統等。
(3) 經濟性不斷改善
目前,我國大多數可再生能源技術在經濟上與化石能源還缺乏競爭能力;但生產成本已有明顯的下降,如風電等。
(4) 巨大的潛在市場
我國有60%的人口生活在農村,每年要消耗6億多噸標準煤的能量,其中50%的能源是靠作物秸稈和砍伐樹木獲得,這使得生態環境變壞,荒漠化加劇。因此,因地制宜地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既可滿足這些地區人民基本生活用能的需要,又有利于生態環境的改善。所以,在我國,可再生能源有巨大的市場。
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
1. 總體目標
通過試點示范工作,使太陽能熱利用、風力發電、沼氣等成熟技術不斷規模化推廣,商業化生產;強化科技開發,實現生物質能的現代化利用;發揮太陽能、風能、微水電等可再生能源的作用,全面解決無電地區的用電問題。
2. 數量目標
“九五”期間,我國新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速度已達到年均11.2%,按照年均10%的發展速度,到2010年,新的可再生能源技術利用量達到11OMtce(百萬噸標煤),加上傳統生物質能利用170Mtce(每年遞減2.5%),合計可再生能源利用量達到280Mtce。新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量占全國耗能總量的40%。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容量將達到6000萬千瓦,年發電量約2000億千瓦時,裝機容量將占屆時全國總裝機容量的10%,發電量將占屆時全國總發電量的7%。按發電量計算,小水電約占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80%,生物質發電占14%,風力發電約占5%,其他可再生能源發電約占1%。
太陽能熱水器保有量約1.4億平方米(集熱面積),市場占有率達到20%;地熱采暖將達到約2500萬平方米,地熱供熱水達到60萬戶,可再生能源的熱利用相當于替代化石能源2200萬噸標準煤。
2010年,預計約4000萬戶(約1.6億人)農村居民和城市近郊區居民的生活燃氣由可再生能源提供,年供氣能力達到約100億立方米。
2010年,預計車用酒精將達到500萬噸,生物柴油達到200萬噸,相當于替代化石能源800萬噸標準煤。
可再生能源發展戰略
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規模化發展的戰略可歸納為:政府支持、法律保證、引入競爭、依靠科技。
1. 政府支持。國內外的經驗表明,沒有政府的支持,可再生能源不可能迅速地發展。可再生能源是新技術,仍在成長發展階段,需要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優點是有益于環境,但是市場調節作用對環境是失靈的,因而只有政府的支持,才能加快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政府的支持包括實行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強制市場政策和經濟激勵政策。
2. 法律保證。早期各國發展可再生能源都首先發展技術,其次是示范工作和降低成本。只有成本足夠低,市場才能發展。近幾年,一些想要大規模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國家,通過立法,強制電力公司供應或購買再生電力,對未完成任務者予以懲罰。這樣,就不再需要沿襲過去的順序而直接跳躍到創立市場的階段。有了可再生能源強制市場的立法,就可吸引民間資本,提高可再生能源開發商的信心。
3. 引入競爭。只有競爭才能降低成本,進一步擴大市場,最終實現商業化。
4. 依靠科技。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很大程度上要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元件的轉換效率,降低生產成本,改進系統的穩定性和兼容性。
政策建議
1. 加強立法,盡快頒布可再生能源法
立法和相應配套政策的實施,是世界各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成功經驗。全國人大環資委已將《可再生能源利用促進法》列入立法計劃,并委托有關部門起草法律文件。同時,要加強領導,動員各方面人士積極參與,盡快按立法程序進行工作,力爭在明年批準和頒布《可再生能源利用促進法》。此外,結合電力體制改革和《電力法》的修改,環保折價和污染收費的進行,也應增補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條款。
2. 強化政策體系的建設與創新
在抓緊立法的同時,加強與之配套的政策體系建設也是必不可少的。當前,一是要加快風電特許權的試點示范工作,以便取得經驗后推廣。二是要改善投融資環境。最近,國家公布了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為民間資本進入創造了條件,但是還要建立通暢的投融資渠道。三是做好公共效益基金的實施方案的設計與申報工作,以補償可再生能源的增量成本。四是進一步加快可再生能源強制性市場政策的研究和試點,以便取得經驗,進行推廣。
3. 采用適當的經濟激勵政策
由于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中沒有燃料進項抵扣,如與化石能源同樣征收17%的增值稅率,實際上是加重了可再生能源的稅負。建議對各種可再生能源和小水電一樣實施6%的增值稅率。
4. 增加我國對可再生能源的投入
迄今為止,我國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還沒有規范地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和計劃。由于投入太少,缺乏足夠的資金進行開發和研究。不少關鍵設備不得不依賴進口,導致產業化、商業化程度低,發展緩慢。建議將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列入各級政府的產業發展和科研攻關計劃,并納入財政預算。
5. 可再生能源發電裝備制造實現本地化
目前,可再生能源發電裝備多數靠進口,要鼓勵外資和民間資本進入可再生能源產業,實現裝備制造本地化,從而降低成本。
可再生能源發電裝備實現本地化制造的關鍵是引進技術、制定標準和建立質量認證機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在國際上越來越受到重視,在國內越來越受到政府的關注和民間的擁護。可再生能源是可持續發展的能源、未來的能源,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誰就掌握了能源的未來。
形勢清晰地表明: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要求可再生能源作出更多地貢獻,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已做好了準備,“十一五”期間,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將進入快速發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