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對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征收反傾銷稅
商務部12日發布公告,裁定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存在傾銷,并決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對此征收2%-20.1%的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商務部表示,自2010年8月1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精對苯二甲酸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終裁公告確定的各公司反傾銷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商務部12日發布公告,裁定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進口精對苯二甲酸存在傾銷,并決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對此征收2%-20.1%的反傾銷稅,實施期限為5年。
商務部表示,自2010年8月12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韓國和泰國的精對苯二甲酸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終裁公告確定的各公司反傾銷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