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交易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的服務、經營行為,以及二手車直接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明確交易規程,增加交易透明度,維護二手車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依據《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二手車交易及相關的活動適用于本規范。
第三條 二手車交易應遵循誠實、守信、公平、公開的原則,嚴禁欺行霸市、強買強賣、弄虛作假、惡意串通、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
第四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在各自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第五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按下列項目確認賣方的身份及車輛的合法性:
㈠賣方身份證明或者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合法有效;
㈡車輛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 格標志真實、合法、有效;
㈢交易車輛不屬于《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交易的車輛。
第六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核實賣方的所有權或處置權證明。車輛所有權或處置權證明應符合下列條件:
㈠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與賣方身份證明名稱一致;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售的車輛,應附有資產處理證明;
㈡委托出售的車輛,賣方應提供車主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㈢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的車輛,應具有車輛收購合同等能夠證明經銷企業擁有該車所有權或處置權的相關材料,以及原車主身份證明復印件。原車主名稱應與機動車登記證、行駛證名稱一致。
第七條 二手車交易應當簽訂合同,明確相應的責任和義務。交易合同包括:收購合同、銷售合同、買賣合同、委托購買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賣合同等。
第八條 交易完成后,買賣雙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下列法定證明、憑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辦車輛轉移登記手續:
㈠買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㈡機動車登記證書;
㈢機動車行駛證;
㈣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拍賣公司按規定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㈤屬于解除海關監管的車輛,應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管車輛解除監管證明書》;
車輛轉移登記手續應在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所規定的時間內辦理完畢,并在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確。
完成車輛轉移登記后,買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持新的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購置稅、養路費變更手續。
第九條 二手車應在車輛注冊登記所在地交易。二手車轉移登記手續應按照公安部門有關規定在原車輛注冊登記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需要進行異地轉移登記的,由車輛原屬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轉出手續,在接收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車輛轉入手續。
第十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和二手車經營主體應根據客戶要求提供相關服務,在收取服務費、傭金時應開具發票。
第十一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經銷企業、拍賣公司應建立交易檔案,交易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㈠本規范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定證明、憑證復印件;
㈡購車原始發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發票復印件;
㈢買賣雙方身份證明或者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㈣委托人及授權代理人身份證或者機構代碼證書以及授權委托書復印件;
㈤交易合同原件;
㈥二手車經銷企業的《車輛信息表》(見附件一),二手車拍賣公司的《拍賣車輛信息》(見附件二)和《二手車拍賣成交確認書》(見附三);
㈦其它需要存檔的有關資料。
交易檔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
第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二手車經營主體發現非法車輛、偽造證照和車牌等違法行為,以及擅自更改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號碼)和調整里程表等情況,應及時向有關執法部門舉報,并有責任配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