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類國家立法且慢行
如果沒有明確的責任主體,沒有處罰對象,沒有執行標準,沒有分類收運和處置設施的保障,那么,對生活垃圾分類國家層面的立法就是“水中之月”,撈起的只有水花。
首先,垃圾分類的立法宗旨不明確。為什么立法?如一些法律人士所言,為了資源再利用?循環經濟發展?那前提是要有再生資源利用的技術和產業政策的支持,否則,分出來的“垃圾”如何再利用?做什么用?讓誰用?
其次,垃圾分類的標準不明確、不統一。到底要分出什么?從流通環節還是從消費環節分?是以群體單位劃分還是以家庭為單位劃分?盡管許多垃圾桶上都標明了可回收垃圾和不可回收垃圾,但是如何正確投放以做到完全分類,卻實在令人困惑。
再其次,垃圾分類強制性規定的立法目的是什么?控制環境污染嗎?那就更應快速收集并進行無害化處理避免二次污染,還分類干嘛?為了減量?但10多年的分類試點實踐證明,分類對垃圾減量的效果并不明顯,還給收運造成了負荷。
最后,垃圾分類立法依據是什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39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城市生活垃圾進行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第42條規定,對城市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逐步做到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第43條第三款規定,城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收購網點,促進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可以這樣說,生活垃圾分類收運處理的主體責任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而絕非城鎮居民。
所以說,如果不從生產和流通、消費各環節考慮垃圾分類問題,而只是針對社區的不特定人群的“為了分類而分類”,還要立法保障,目前情況是不成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