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許加盟不得宣傳“高收益”
今年7月底,北京人田女士投入2萬余元加盟了一家專業兒童理發樂園,這家兒童理發樂園在其發放的用于推廣、宣傳特許經營活動的印刷品廣告中宣稱:“從事特許經營活動,年總收入48.2萬元,年總成本費用支出10.68萬元”等。田女士看到相關廣告后與其簽訂了經營合同,向其交納經營保證金和全套器材、設備技術費22800元,但田女士經營了一段時間后發現,實際狀況與廣告中宣傳的獲利情況相去甚遠,隨后投訴到工商部門。
《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由商務部頒布并于今年5月1日正式實行,依據其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特許人在推廣、宣傳活動中,不得有欺騙、誤導的行為,其發布的廣告中不得含有宣傳被特許人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收益的內容。海淀工商合同科執法人員據此責令企業改正違法行為,并罰款3萬元,還通過調解退還了田女士的22800元加盟費。
工商執法人員提醒廣大消費者,不要輕信加盟企業廣告中所宣傳的高額利潤回報。面對“投資小回報高”的項目,投資者一定要從相關部門、網絡、報紙等多個途徑了解商家的信譽、實力,充分了解商家是否有成熟的經營模式,在簽約前要親自考察至少兩家經營一年以上的加盟店,并聘請律師和專家進行簽約合同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