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公司可購并國有企業500強帶來的思考
據《國際商報》報道,國家經貿委有關人士近日表示,國有企業破產有新進
展,跨國公司購并國有企業的政策草案已經擬定,并有望在年內出臺“跨國公司
購并國有企業細則”。
據悉,此次推出的草案開放幅度相當驚人,跨國公司的購并目標可以不局限
在原來的中小企業,國有企業500強中的部分企業將向跨國公司開放。而且,
外資持股比例也極有可能在此次政策調整中出現重大突破。
跨國公司可以購并國企500強,這無疑是我國在加入世貿組織后國有企業
改革的一個重大舉措。與此前的“債轉股”、“國企民營化”等嘗試相比,這一
舉措在理論和實際上也許更具合理性與可行性。“債轉股”在法律性質上的不倫
不類一直為大多數法學家所謂病,其所引起的爭議至今尚無定論。至于“國企民
營化”,由于國內民間資本積累時間不長,很難在短時間內吸收數量龐大的國有
資產。因此,以我國目前的現實狀況,“國企民營化”尚缺乏基本條件。如果強
行推行,恐怕同被斯蒂格利茨批評為“臭名昭著”的俄羅斯“貸款換股份”私有
化方案的命運并無二致。我國當前一些地方政府極力推行“國企民營化”而不考
慮時機是否成熟,就必須吸取俄羅斯“強盜貴族式”私有化改革失敗的教訓。斯
蒂格利茨對此的分析頗有見地:這種私有化與政府官員將國有資產直接送給朋友
并沒有什么兩樣,甚至前者在程序上更不透明。
那么,將跨國公司并購國有企業的范圍和幅度擴大又怎么樣呢?從本質上
講,它也是立足于私人所有權激勵天然優于合同控制激勵原理的。我國加入世貿
組織后,國有企業面臨著內憂外患的巨大困境。在內部,經營機制的僵化與失范
一直無法徹底避免;在外部,跨國公司正以咄咄逼人之勢擠占其生存空間。在此
背景下,在競爭性市場中大幅抽出國有資產,引進外國資本加以填充,利用跨國
公司先進的經營管理機制來促導我國市場經濟運行的根基--競爭和私有化的全
面形成,在目前而言不失為一種比較明智的選擇。毋庸置疑,跨國公司雄厚的資
本和代理鏈短的公司治理模式都是國企改革走到今天最需要的東西。高度成熟的
代理關系是現代市場經濟的一個基石,這種代理關系鏈一般是基于企業管理自然
實現的,它不僅能促進企業競爭與盈利能力的提高,而且還有效地減少了交易費
用。國有企業那種通過外部的國家法律機器擬制的代理鏈往往由于權力的“設租
”與“尋租”變得十分扭曲,從而成為制約其活力并且無法根除的根源。跨國公
司的代理制度經過漫長的積累與發展,建立了高效的、環節少的代理標。國企改
革在經過種種嘗試與探索都無法根本奏效后,通過大量引進外力的作用,或許可
以極好地根治國有企業治理結構始終難有實質性突破的痼疾。
問題的關鍵是,在并購的過程中,如何確保國有資產不被賤賣以及民族工業
的發展不致遭受危害,將是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一方面,我們要發展市場經濟
,就必須按照市場進入和退出機制培育市場主體。是否為國有企業500強,并
非是合格市場經濟主體的檢驗標準。因此,跨國公司按照市場機制完全可以并購
任何企業--包括國有企業500強。另一方面,我們的國有企業和民族工業經過
了半個世紀的積累和發展,已初具規模并具備一定的國際競爭力。如果毫無保留
地向跨國公司開放,必然會對我國經濟安全產生劇烈沖擊。應該說,以跨國公司
的并購來促進亟待進一步深人的國企改革只是一個手段而不是目的。我們的目的
是建立和健全我國市場經濟機制的運行基礎。在外資大量進入的同時,鼓勵我國
民間資本通過廣泛參與市場競爭發展壯大,是解決國企問題的有效途徑。
因此,政府對跨國公司購并國有企業500強一方面要放開,另一方面又應
相當慎重。首先,應制定具體可操作性的法律規范來減少實施這一策的成本與風
險。建立包括反壟斷、購并產業引導與審查、國有資產評估規范在內的完備法律
制度。其次,政府對并購行為要進行嚴格的法律監控和有效的政策引導,確保能
帶來國有資產增值的跨國公司被選進來,堵塞并購過程中及并購后國有資產流失
的漏洞,通過并購達到優化產業結構之目的。再次,建立跨國公司購并國有企業
的產業危害預警系統,建立相關數據庫,組織專門人員通過數量分析購并是否危
及我國民族產業的發展,從而及時提出應對與控制之策。第四,應鼓勵有條件的
民間資本同跨國公司一起競爭參與購井,對二者要一視同仁,實行內外一致的
“國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