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臺指定公物拍賣企業辦法
日前,省商務廳印發《河北省指定公物拍賣企業辦法》,規定凡是列入拍賣范圍內的公物,都應委托被指定公物拍賣企業通過公開競價方式進行拍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拍賣或內部處理。
該辦法的出臺,旨在進一步規范指定公物拍賣企業工作。公物包括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
根據規定,省商務廳受省政府委托,負責全省性公物拍賣企業的指定工作。
申請公物拍賣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拍賣企業依法設立2年以上;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年度核查中,連續兩年拍賣成交額超過3000萬元(含)或上年度拍賣成交額超過1億元(含);有2名(含)以上國家注冊拍賣師;建立完善的經營管理、信息報送制度,經營規范,信用良好,無違法違規行為;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指定全省性公物拍賣企業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指定一次;并且,不設數量限制,對符合全省性公物拍賣條件的企業全部予以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