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色金屬礦資源稅調整征收
財政部、國稅總局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將取消對有色金屬礦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按全額征收。并對利用廢水制鹽的天津塘沽鹽場也將暫減按10元/噸征收應繳納的資源稅。
同時,從2006年1月1日起,四省區煤炭資源稅調整。湖北省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統一提高至每噸3元;廣東省提高至每噸3.6元;湖南省提高至每噸2.5元;內蒙古自治區則提高至每噸3.2元。這是國家稅務總局今年第二次調整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
財政部、國稅總局決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將取消對有色金屬礦資源稅減征30%的優惠政策,恢復按全額征收。并對利用廢水制鹽的天津塘沽鹽場也將暫減按10元/噸征收應繳納的資源稅。
同時,從2006年1月1日起,四省區煤炭資源稅調整。湖北省煤炭資源稅適用稅額標準統一提高至每噸3元;廣東省提高至每噸3.6元;湖南省提高至每噸2.5元;內蒙古自治區則提高至每噸3.2元。這是國家稅務總局今年第二次調整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