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另一種“洋垃圾”
塑料訊:張家港保稅區海關剛剛依法監督銷毀了一批存放于保稅區某倉庫內的失效保稅倉儲貨物,這批貨物主要為日用品(如化妝品、飲料等)、化學藥劑(如非離子表面活性劑、四氯乙烯、甲霜靈等)、衛星接收機組件、游戲機等,總數超過10噸。據了解,該批被銷毀的貨物全部為外商委托倉儲,進口倉儲時間均在5年以上,且都為超過有效期無任何利用價值的姑且稱之為特殊的“洋垃圾"。
近年來,海關及其他相關部門對“洋垃圾"進口一直保持著打擊的高壓態勢,國家也立法對一些固體廢物,如廢舊塑料、廢舊電腦顯示器、打印機、電視機、廢舊金屬、廢舊輪胎的進口,加強集中整治和統一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減輕了人們對進口“洋垃圾"泛濫的擔憂。然而對于滯留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特殊經濟區域內的另一種“洋垃圾",則令海關、環保等相關部門有些棘手。
令人頭疼的原因有四:其一,這類貨物均為外商委托倉儲,是“有主"貨物,貨權在外商,區內倉儲企業僅是收貨人;其二,這類貨物進區時都為正常進口的海關監管的保稅貨物,有別于直接進口的固廢“洋垃圾";其三,此類貨物是因某些原因,倉儲時間長、有效期已過、已無使用價值,因無人過問但又無法做退運處理。如果進入國內市場,將對人群和環境產生不可忽視的危害,已成為名副其實的“洋垃圾"。況且個別貨物的倉儲費已大于貨物本身的價值,貨權人實際已放棄不管。然而僅作為收貨人的倉儲企業在無法收回倉儲費,貨主未作貨物放棄聲明的情況下,又無權對貨物作實際的實質性處理,否則便有可能發生法律糾紛;其四,由于《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對倉儲貨物的儲存期限未作出規定,海關無法主動介入,對這些貨物的處理,海關只能建議和敦促作為收貨人的倉儲企業向法院起訴。
上述原因的存在,給這類“洋垃圾"的存在提供了空間,制約和影響了倉儲業的健康發展,也給海關、環保等相關部門的監管帶來了被動。由此想到,倉儲企業在與外商簽訂倉儲協議時,應寫明貨物的倉儲期限,必要時明確超期違約對貨物的處置條款(如退運方法)和法律責任,以規避風險,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同時,海關、工商、環保、檢驗檢疫等職能部門要形成合力,加強對這類“洋垃圾"的整治和管理,對處理此類“洋垃圾"的相關法律法規要及時補充和完善。隨著國內倉儲物流業的迅猛發展,類似的現象和問題還將在一定時期內存在甚至延續擴大,滯留在特殊經濟區內的“洋垃圾"現象應引起我們的足夠的警惕,及時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