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專利保護鼓勵發明創造
2月1日,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開始施行。2月3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新聞發言人尹新天和國務院法制辦教科文衛司副司長劉曉霞介紹專利法實施細則修改的有關情況。
重新界定保密審查范圍
此次修改《實施細則》,新增了9條規定,刪除了5條規定,并對47條規定進行了實質性修改,因此是對原《實施細則》的一次全面修改,對完善我國專利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修改后的《實施細則》不但對專利法增加和修改的內容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以便其施行,而且對實施細則本身的規定也有諸多改進。尹新天介紹說,考慮到研究開發的跨國合作日益增多,為正確界定需要進行保密審查的范圍,將專利法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界定為“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同時對保密審查程序作出了具體規定,確保申請人能夠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得知保密審查的結論,從而能夠及時向外國申請專利。
對假冒專利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修改后的《專利法》將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以及以非專利產品、方法冒充專利產品、方法的行為合并稱為假冒專利行為,并規定了相應行政處罰。為了實施該規定,《實施細則》對假冒專利行為作了定義,即在非專利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以及在產品或者包裝上擅自標注他人專利號的行為,銷售上述產品的行為,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為專利技術或者設計,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眾誤認為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為,以及偽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文件或者專利申請文件的行為,構成假冒專利行為?!秾嵤┘殑t》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并且能夠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銷售,但免除罰款的處罰?!?
三項舉措鼓勵創新
為鼓勵創新,促進專利事業發展,《實施細則》還采取了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一是減少了有關收費項目。為減輕當事人的負擔,《實施細則》取消了申請維持費、中止程序請求費、強制許可請求費、強制許可使用費的裁決請求費等四項收費項目。
二是放寬了當事人享有優先權的限制?!秾嵤┘殑t》規定在請求書中錯寫、漏寫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或者原受理機構名稱等內容的一項或者兩項,在指定的期限內補正的,不影響其享有優先權;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要求外國優先權,其在先申請未包括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但申請人在后一申請中提交的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符合法定要求的,不影響其享有優先權。
三是改進了職務發明獎勵報酬制度。劉曉霞表示,修改后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職務發明的問題做了三方面規定。一個規定是職務發明創造獎勵和報酬的方式和數額,可以由單位和發明人、設計人自行約定,或者也可以在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里加以規定。第二,獎勵報酬標準的適用范圍,由原來的僅適用于國有企業單位,擴大到所有的單位,包括了所有企業類型。第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提高了對職務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數額,具體的是由原來的2000元提高到3000元,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由原來的500元提高到1000元。
我國目前實施的是2008年底修改后的專利法。為保證專利法的順利實施,我國近期對這項法律的實施細則進行了修改,并于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