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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門市市區廢舊物資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促進廢舊物資回收,規范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的發展,節約資源,保護環境,實現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商務部、發展改革委等六部委局《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和《廣東省資源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等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廢舊物資,是指在社會生產和生活消費過程中產生的,已經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經過回收、加工處理,能夠使其重新獲得使用價值的各種廢棄物。
廢舊物資包括廢舊金屬、報廢電子產品、報廢機電設備及其零部件、廢造紙原料(如廢紙、廢棉等)、廢輕化工原料(如橡膠、塑料、農藥包裝物、動物雜骨、毛發等)、廢玻璃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生產性廢舊金屬”,是指用于建筑、鐵路、通訊、電力、水利、油田、市政設施及其他生產領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價值的金屬材料和金屬制品。
第四條 在江門市市區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統稱“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應當遵守本辦法。法律法規和規章對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危險廢物、報廢汽車的回收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活動,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記條件,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禁止個體經營者從事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和加工業務。
第六條 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活動,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30日內,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登記注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經貿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經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條 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除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向經貿部門備案外,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備案事項發生變更時,前款所列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生產企業應當通過與廢舊物資回收企業簽訂收購合同的方式交售生產性廢舊金屬。收購合同中應當約定所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名稱、數量、規格,回收期次,結算方式等。
第九條 廢舊物資回收企業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應當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
出售人為單位的,應當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并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經辦人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出售人為個人的,應當如實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
登記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條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有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時,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發現的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扣押,并開列扣押清單。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經查明不是贓物的,應當依法及時退還;經查明確屬贓物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廢舊物資的收集、儲存、運輸、處理等全過程應當遵守國家的相關污染防治標準、技術政策和技術規范。
第十二條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從事舊貨收購、銷售、儲存、運輸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舊貨流通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廢舊物資回收可以采取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地點回收等方式。
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等形式與居民、企業建立信息互動,實現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務。
第十四條 市區廢舊物資回收實行集中經營,規范管理。集中經營場所的建設、經營和管理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各區政府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人口密度、環境和資源等具體情況,制定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的相關規劃和其他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 經貿部門是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該行業實施行業指導,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廢舊物資回收行業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廢舊物資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JP〗
規劃部門負責將廢舊物資回收行業集中經營用地納入城市發展規劃,并進行布局規劃。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對納入規劃的廢舊物資回收經營用地進行功能調整,依照法定程序出讓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所需用地。
公安機關負責廢舊物資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的登記管理和廢舊物資交易市場內的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廢舊物資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依法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占道經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查處。
建設、財政、衛生、稅務、消防等職能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積極協助,做好職權范圍內廢舊物資回收的監督管理工作。
供銷社是廢舊物資回收行業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管理、指導、協調;協助政府有關部門規范物資回收經營網點布局;牽頭組織成立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協會,推行行業自律。
部門職責由各區政府部門具體負責,市直有關部門參與和配合,各區政府沒有設置的職能部門,其職責由市直有關部門履行。
第十六條 跨行政區域轉移廢舊物資進行儲存、處置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行政許可。
第十七條 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協會是行業自律性組織,履行如下職責:
(一)反映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維護行業利益;
(二)制定并監督執行行業自律性規范;
(三)經法律法規授權或相關部門委托,進行行業統計、行業調查,發布行業信息。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協會應當接受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十八條 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依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由經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依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 廢舊物資回收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款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未如實進行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依據《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三款規定,依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發現贓物或有贓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依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或屢教不改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重失職、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依據《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