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授權許諾銷售專利產品公司被判侵權
2010年3月,河南駐馬店市知識產權局接專利權人北京周某信函投訴:未經其同意,駐馬店某游樂設備公司自2009年11月以來,公開在互聯網上許諾銷售“水上旋轉球”產品,由于該產品已由北京周某于2008年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并于2009年4月獲得授權,這一行為嚴重地損害了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為其生產、銷售造成了不利影響。為此專利權人向駐馬店市知識產權局提出侵權處理請求,要求該企業立即停止在互聯網上針對該專利產品的許諾銷售并進行賠償,同時附有該企業許諾銷售的證據等證明材料。
許諾銷售是指:以做廣告、在商店櫥窗中陳列或者在展銷會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銷售商品的意思表示。按照《專利法》第11條的規定,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
接到專利權人的請求后,駐馬店市知識產權局及時立案并派出執法人員前往該企業調查取證、了解情況。該企業的負責人向執法人員陳述了事情始末:由于在網絡上發現“水上旋轉球”,看好市場前景,曾與專利權人取得聯系,希望轉讓技術、代理這一產品,但專利權人沒有同意這一請求。該公司僅是制作了該產品的廣告宣傳頁面,發布到互聯網上做宣傳廣告,實際上對水上旋轉球的制作原理及制作工藝流程并沒有掌握,當然也沒有能力生產出這一產品。
經過執法調查,執法人員制作了調查筆錄、固定了相關證據,證實了該企業確實存在有許諾銷售的事實,構成了侵權。隨即執法人員對企業負責人進行了勸導,使其認識到該行為的惡劣性。鑒于該公司沒有實際生產銷售該產品,隨即作出處理決定:要求該公司立即清除互聯網上關于許諾銷售“水上旋轉球”的宣傳,消除對專利權人的影響;并作出不再侵權的書面保證。該公司隨后履行了處理決定。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努力掌握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即搶占了市場競爭的制高點,這也是本案應給企業帶來的啟示。
案件處理后,請求人特向市知識產權局發來感謝信:“對市知識產權局的這種對工作認真負責、為專利權人服務的精神表示衷心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