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并購并未產生巨大威脅真正威脅是限制內資
近來,境外投資者并購中國企業的問題引起了廣泛關注,占主流的意見似乎是,境外投資者正在對中國企業進行“惡意并購”或“壟斷性并購”。我認為,現在所指摘的“惡意并購”或“壟斷性并購”不僅根據不足,缺乏統計意義上的論據;而且語義不清,在概念上缺乏經濟學常識。
隨著國有企業改制不斷推進,有些國有企業會引入戰略投資者以實現股權多元化,有些國有企業還會整體出售,這一進程必然會導致中國企業的資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國有資本逐漸向戰略行業和關鍵領域集中,其他大部分行業的國有資本不斷被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所置換,應該是一個歷史趨勢。外資并購國有企業,應該是其中的一個章節。
外資并購是否產生了巨大威脅呢?從總體上來看,外資并購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只占極小比例。我們與世界銀行于2004年對國有企業比較集中的十六個省的改制情況作了大規模調查,截至當年11月,樣本中外商為第一大股東的改制企業只占全部改制企業的1.4%,遠遠低于職工為第一大股東的9.6%和民營企業為第一大股東的6.7%。當然2005年又有一些國有企業被外資并購,但一年時間并不足以使局面發生根本性變化。我們的樣本是省屬國有企業和省會城市所屬國有企業,在當地都具有較重要地位,大中型企業占了60%的比例,因此也可以據此判斷外資并購總體上并沒有大規模地控制中國的重要行業和重要企業。當然,這不能排除某個具體行業的資本結構已經由外資占主導地位,但這一定需要數據來證明。而現在所指摘的“惡意并購”、“壟斷性并購”,指摘者并沒有界定或者無意界定什么是“惡意并購”和“壟斷性并購”,他們可以從國家安全突然又扯到品牌上,而這是完全不同的兩回事,有著截然分明的管制標準。并購業內所謂的惡意并購也稱敵意并購(hostile take-over),這有兩種意思,一是指并購方不與目標企業通氣或者不顧目標企業管理層的反對而強行并購,二是指綠色郵件(greenmail)行為,帶有敲詐和不正當牟利的性質。不管是哪種意思,都與國家安全、行業壟斷、品牌控制等沒有關系,而且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惡意并購也有益處,可以形成控制權市場(market for control)以改善委托代理效率。而壟斷性并購則是嚴格的經濟學術語和法律術語,有清晰的法律界定,國際上通用的界定標準是看赫芬道爾—赫希曼指數(Herfindale--Hirschman Index)達到了什么數值,或者看是否會導致捆綁銷售(tying sale)和市場預占(market foreclosure),等等,并不是說“龍頭企業”被并購就會產生壟斷(“龍頭企業”本來就不是一個嚴格的術語),也無關國家安全、品牌控制等問題。
我認為,評估外資并購,應該考慮如下五個方面的問題,但這五個方面的問題要區分清楚,不能相互混淆。第一,是否會影響國家安全;第二,是否會產生壟斷或遏制本土競爭對手;第三,是否會擠壓原有品牌;第四,是否會帶來先進技術;第五,外商是否具有改造和整合中國企業的綜合能力。這五個方面幾乎囊括了外資并購可能產生的所有負面影響,但五個方面的問題完全是不同層面的問題,需要不同的層次來考慮。前兩個問題是政策性問題,需要中央政府來考慮和制定相應政策,這些政策應該是非常剛性的,不能越雷池半步。其中第一個問題可以說是政治性問題或者說是國家利益問題,應該是專門針對外資的,第二個問題應該不僅僅針對外資并購,也應針對國內企業之間的并購。而后三個問題基本上可以說是商業性問題,并不需要中央政府來考慮和納入國家政策的范疇。地方政府即使要考慮后三個問題,也不是出于政治原因或政策限制,而是本著有利于企業后續發展和地方經濟繁榮的角度作出自主權衡和相機選擇,完全可以有很大的彈性。譬如說,如果地方政府認為原有品牌已經成為食之無味棄之可惜的雞肋,它完全可以不考慮外資并購是否會擠壓原有品牌,就像一個本土企業完全可以自主選擇是做OEM還是做自有品牌一樣;如果它認為本地經濟發展還沒有到高技術高附加值階段,它也完全可以不考慮外資并購是否會帶來先進技術而更在乎是否能擴大生產規模以增加就業機會。
關于國家安全問題,關于壟斷或遏止競爭問題,我國并不是沒有國家政策,恰恰相反,是政策不清晰也不嚴謹。目前我國已有相關法規,規定外經貿部(現商務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兩個部門應審查并購是否導致境內市場過度集中、妨害境內正當競爭、損害境內消費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另外,應有競爭關系的境內企業和有關職能部門及行業協會的請求,這兩個部門認為外國投資者并購涉及市場份額巨大、存在其他嚴重影響市場競爭或國計民生和國家經濟安全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國投資者作出報告和進行審查。根據什么標準認為涉及市場份額巨大、存在其他影響市場競爭或國計民生和國家經濟安全的因素,在這里是不清晰的。在實際當中,一些人為因素和個人看法就能使并購審查偏離政策規定的標準,甚至屬于鼓勵允許外商投資并購范圍且無涉國內龍頭企業的外商改組國有企業的申請,最后也要求由中方控股外商參股,使過去的談判結果和合同框架一筆勾銷,這其實會傷害政策的嚴謹性,而且這些行業的企業不讓外商控股也會嚴重影響外商改組國有企業的積極性。
現在看來,需要考慮這樣一種情況:一個屬于鼓勵和允許外商投資并購范圍的行業,若干所謂“龍頭企業”被不同的外商甚至不同國家的外商所并購,這并不會產生市場壟斷,但該行業的資本結構和生產能力及技術力量由外商占主導地位(譬如說外商控制的資產和產能及研發人員占全行業50%以上的比重),我們是否允許這種情形出現?按照現在的政策規定,我們并不應該阻止這樣的并購,而如果我們不接受這樣的情形出現,那就應該明確地修改政策,給外商一個清晰的界線。我認為,出現這樣的情形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以或明或暗的方式對境內民間資本設立“鐵門”和“玻璃門”妨礙本土企業進入。研究研究手機、程控交換機、汽車甚至飲料等行業的歷史吧,只要本土民營企業的進入障礙小,外商在行業中的主導地位就會不斷弱化乃至消失,而本土民營企業的進入障礙大,我們要么直接進口外國產品要么讓外商在華企業主導一個行業。因此,更多產業對外資開放并不會影響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而更多的產業對境內民間資本不開放反倒會影響國計民生和國家安全。
我倒不是希望國有企業都被外資來改組,恰恰相反,我的判斷是,總體上看,外資改組國有企業現在沒有成大氣候,以后也成不了大氣候。外商不太具有改造和整合中國國有企業的綜合能力,境內民營企業在這方面反而強得多。所以,占主流的應該是境內民營企業而不是外商參與國有企業改制。
張文魁(作者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企業研究所副所長)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