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資改革的普通意義
國有資產改革是觸及中國大陸經濟體制的重大變革,同時政治和法治體制也要做出重大變革,政治體制改革進程中對‘國有’概念的認同和取舍,將會決定國有資產改革的全面性和徹底性,以及改革的合法性。
除了各地有若干‘國資改’試點外,真正具有法治效力意義的‘國資改’并未開始,因為《國資法》還沒有頒布,因而目前所進行的只是預演,因此《國資法》應當具有糾正懲戒‘預演’錯誤的權限,這也是防止和挽回國資流失的法律措施。
任何變革必須要明確和解決的問題無非就是‘責權利’的歸屬,以及‘人財物’的取舍轉移,或者說是一次再分配。因此,各種理論就是各種理由或者借口,無須高尚或者道義,只須公正和效率。
那么什么是國有資產呢,這是我們首先要明確的基本問題。
按照資產必須應當具有的屬性,就要明確這些資產的創造者以及管理者是誰,是如何創造或者管理的,是通過全程投資,剝奪贖買,還是賦予贈予轉讓得到的。這實際上就是一筆歷史舊賬,‘賬房先生’應當會料理的‘一清二楚’,但‘國資改’的靈魂不在這里,而在于各種政治和經濟資本的‘條塊分割’,以及他們的利益趨向,包括如何一次性剝離不良的資產和結構組成,例如職工買斷工齡。
自建國起至改革初期,因為革命的成功和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在廣義的概念上,除了城鄉居民簡單的衣食住行和小型勞動生產工具,以及為數極少和簡陋的個人私有的工商業之外,其他都是國有和集體的資產。
對于集體資產體制,由于革命和體制以及市俗的原因,大小不同的集體制單位規模都不太大,其社會地位和待遇也不高,有些人也只能進入這樣的體制,但是同樣要接受國家和各級政府的投資及與國有單位相同形式的管轄,比如上下級隸屬關系和內部設置。
所以國有和集體這兩個看似有區別的所有制,實質上是一根藤上的兩個瓜,特別是各類身份的人員,應當一并公平對待,統籌在‘國資改革’之內。
把城鄉隔離政策里的城里人規劃在一起(農村居民實行土地私有化),消除體制造成的身份區別,用一個‘模子’解決有共性特征的普遍問題,借此機遇廢除‘干部和工人’的身份等級制度,讓人人都有‘面子和機會’。這是補償和團結很多人的一個良好機會,這對優化國家和政府機構,體現政治文明,融合凝聚力釋放活力,有利而無害。
如果說是否有特色的話,中國的國有資產改革不僅要涉及經濟政治法律,還要引入體制遺留的身份問題和革命傳統的初衷:人人平等過上好日子。而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是,各級任期內的政府決策和行為往往是短期行為,因此需要由全國人大頒布‘國資改革法’,各級國資委應由各級政治協商大會監管。
以下的討論就是以此為起點。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展,國有和集體資產成為市場經濟形式中的一個部分,而困擾國有和集體資產持續生存發展和延緩國資法出臺的問題很多,諸如由于歷史的原因:曾經公私合營,政府各部門和地方的條塊分割以及變更,改革后的承包重組整合破產等制度變化…,造成產權權屬(益)不清,管理職能不明,政府角色錯位,不同時期的員工身份不同…。
而所謂產權權屬的矛盾則主要體現在投資比和分紅比,與之相關的根本癥結就是對‘人財物’和‘責權利’的多頭管轄,以及當事者的愿望(小集體和個人職位的私利),特別是高層當事人持有的傳統理論根據。
什么可以稱為資產呢,交通水利電力電信文教衛生等公共設施,國家及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辦公用品儀器設備等物品,軍警的裝備,以及相關的各種建筑物和流動資金…。小到一只信封大到遠洋輪船,財和物都是有據可查的,都是國有資產。把‘人財物’和‘責權利’的含義與關系梳理的明確干凈,才能把復雜化為簡約。
在國資改革中‘人財物’的關系里,對于‘人’的界定或者處置最為敏感,突出的是建國已有五十余年,如今的改革形勢卻迫使大量企業職工買斷工齡,離開體制,這本身就是一個荒唐的做法,令千萬人寒心。
買斷就是切斷二者之間的關系,在法律關系上就是一種遺棄,對于具體人就是贖身。只有在現實中公有和集體制背景的企業才有這種現象,無論是股份制還是合資企業,都有這個因素成分,而私有制企業是雇傭制,所以才不會這樣。
溫和妥善的解決方法是公有和集體制職工,包括了國家和政府及其各類事業單位的人員,無論職位高低統稱職工,都作為一個國有體制的成員。原來所在的單位僅僅是這個職工的代碼,運用保險產業的思路特點,職工持代碼進入本地唯一的一個政府機構,或者政府就委托一家資質高的保險公司全權辦理,地方政府備案地方政協監督,進入就業和失業或者退休程序。
這樣可以把單位和政府都解脫出來,把這樣一個政治和社會問題轉變成 ‘市場性質的技巧’問題,體現出社會主義社會的本意。如果有阻力的話,很有可能來自于一些政府機構和官員公務員,他們將竭力保護原有的社會地位不被削弱,或者不屑于與‘工農和市民’等價。
把‘人’的身份確定下來,不是要把國資一人一份分掉,而是確定了一個人的社會身份,他就可以得到所有‘城里人’相同的社會公共保障待遇,諸如就業失業退休醫療等等。而現在實行的城市社會統籌是有區別的,也就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等單位職工的待遇是有差別的,特別是在醫療費和退休金的支付上,這種差別如同宏觀上的城市居民與農村居民平均收入的差別一樣懸殊。
這是城市居民的‘三農問題’,雖然是‘條塊分割’的形式造成的差別,實質上還是有沒有一個公正的‘憲法秩序’----平等的問題,社會身份不同是否可以有平等的社會機遇。這是國資改革中首要的問題,比資產流失更為嚴重,這關系到這批人是否信任和支持政府的根本的大事。
在告別了嚴酷的政治年代之后,如果仍以社會身份決定一個人的社會公共保障待遇,必將損害這批人的心靈與尊嚴,如果他們與政府離心離德也就不奇怪了。不同的工作可以有不同的收入,似乎基本上與個人能力和社會背景有關,但是基本的社會公共保障待遇不應當有大的差距,在這里不否認差距。
在國資改革中,財和物可以簡單地歸結為資產,評價國資的目的是如何確定過去到現在資產的規模(價值多少),是高評還是低評,并由此分清投資人的所占的比例,以便資產形式發生變化時,保證投資人的權益能夠兌現。至于資產以后是否能夠繼續增值,那是另外一個問題,因為投資人有撤資的自由。
不能回避的問題是對于接受委托并進行管理的資產,其管理者的利益如何體現,這其中有地方政府管理者(官方)和具體任職的管理者(個人)之分。由于國資的投資人是各級政府,即使經歷了上下級或者條塊之間的委托轉移,實質上并沒有跑出國家的盤子,肉爛了還在鍋里,為著能讓管理者有更大的責任心,官方的管理者可以得到實惠的股權,也就是國資的合法轉移。
而對于個人身份的管理者則不同,因為其本質上是‘自然人’,所以其僅僅只能是‘法人’的代表人,其權益已經而且只能體現在‘年薪’上,股權是不能賦予以及優先購買的,道理很簡單,‘管家’是不能分占東家資產的。私有資產的所有者可以獎勵給員工股份,因為這些資產是資本家個人極其家族的。
國有資產則不同,特別是對以社會主義分配原則名義進行的投資,因為幾代人都付出了勞動,并且承受了低報酬的窘迫,各類單位的職工只是希望得到一個相對平等的社會身份。所以,以上提出的城市居民共享國資身份是共享社會公共保障待遇,而不是分掉國資的股權。
因此,所有在國資‘單位’里服務的CEO們,是不能妄想以管理者的身份,在國資轉制的時機收購國資股權,因為這樣做有竊取國有資產的嫌疑,并且于法于理于革命的初衷是格格不入的。如果實在想分,只有這個國資被私有或者其他資本收購之后,在公開的交易市場上進行購買,這才是正人君子的風范。
然而在十余年的國資和各類企業的改革中,各任期內的管理者及其管理核心已經或多或少地侵吞了國有資產,因此這些管理者在沒有通過法律意義上的審計之前,不能過渡成為國資改革后的管理者。因此國有資產改革的過程和結果應當是明晰和公開的,要經的起公正的檢驗。
多數人可以不懂得財務報表的做法,但是他們能夠朦朧的明白這樣一個道理,財富既不能從天上掉下來,也不能從人間蒸發。這對于《國有資產改革法》的定義和程序,以及所有參與國有資產改革的大小人物,都是一個嚴峻的考驗。
按照普通的意義,‘人財物’在國資改革里的關系大概如此,至于‘責權利’只不過是‘人財物’在國有資產深層含義里的另一種表達方式。有時復雜的歷史舊賬會讓你找不到頭緒,而有時幾份‘文件’或者‘原始記錄’,會使資產關系簡單的一目了然。
國資改革的實質,就是一次社會主義資產的再分配,或者是分割社會主義資產的演繹。其歷史責任和成敗的核心是所有的員工,不論單位和職位高低,共同享有社會公共保障待遇,無論是在職還是失業或者退休。廢除機關事業與企業的體制區別,因為這個體制的區別是與社會主義原則相矛盾的,而且也不能與小康社會的構想接軌,理應廢除。
國有資產改革應當看作是政治體制改革的起步,執政黨逐步退出直接管理經營經濟事物的領域,對于執政黨和國家利益來說是利大于弊。因為國家的安全運轉依靠的是稅收而不是企業的利潤,而執政官員和投資者經營者的‘心’常常不能往一處想,‘勁’常常不能往一處使,畢竟為官和為商不是一回事,還是分開的好。
以上的議論實在不能與探討國資改革的方略相提并論,只能用‘國資改革的普通意義’來表述對國資改革的膚淺認識,好在僅僅是議論而不是探討。同時這也是對城鄉隔離中的城市居民如何‘統一’的議論,農村居民可以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最終他們才能走到一起,實現統一的‘國民待遇’。
在等待國資法出籠之際,從各種傳媒流露出來的國資改革思路,給民間的感覺還是要再等待。從國資委的內部機構設置以及各界關注目標來看,國資改革的目光都集中在企業上,而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似乎并不包括在內,即使幾經精簡降格的機構仍然掌控著原有的資產,這些資產是不是已經在進行經濟活動,這些活動是為了獲得單位利潤還是為了財政創造稅收,他們是自食其力還是與民爭利?那些由各級黨政機構直接監控的本地和駐外(外國外地)產業(所謂黨產),是否也在改革之列?
國資改革不僅是為了政企脫離,也不僅是為了產權明晰等等的經濟意圖,其根本的意義在于國有資產不是‘小團體’的資產,國有資產從投資經營到收獲(利潤和稅收)與其他所有形式的資產應當共享國家法治資源,簡單地說就是國有資產不能與民爭利。與民爭利的結果往往是國家和非國資的利益受到損害,最大的贏家是掌控國有資產的小團體,若干年來大小國企的演變已經反復驗證了這個‘真理’。
國資改革如果僅以企業為施政目標是不完整的,因而是殘缺的。
國資改革如果沒有明確的時間表,會給資產流失提供機會,國有資產的凈值將損耗怠盡,并且成為歷史舊賬沉重地留給后人指點。
這種結果無論如何是很可能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