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摩托車下鄉細則公布分別補貼10%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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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13日從財政部獲悉,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近日聯合印發《汽車摩托車下鄉實施方案》,詳細披露了具體補貼標準,標志著汽車摩托車下鄉在全國正式啟動。
根據1月份公布的汽車產業調整振興規劃,從3月1日至12月31日,國家安排50億元,對農民報廢三輪車和低速貨車換購輕型載貨車,以及購買1.3升以下排量的微型客車,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
《實施方案》明確該“一次性財政補貼”的具體標準是“按換購輕型載貨車或微型客車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單價5萬元以上的,每輛定額補貼5000元。同時,對報廢三輪汽車每輛定額補貼2000元,報廢低速貨車每輛定額補貼3000元”。
其中,三輪汽車指原三輪農用車;低速貨車指原四輪農用車;輕型載貨車指總質量大于1.8噸但不超過6噸的載貨汽車;微型客車指發動機排量在1.3升以下的載客汽車。
摩托車下鄉方面,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農民購買摩托車按銷售價格的13%給予補貼,單價5000元以上的,每輛定額補貼650元。
對于限購數量,方案明確規定,“每戶農民限購一輛享受補貼的換購輕型載貨車或微型客車,兩年內不得過戶;每戶農民限購兩輛享受補貼的摩托車”。
關于車型和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的企業,方案指出,此前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列明的符合上述條件的輕型載貨車、微型客車以及摩托車,均可作為補貼車型。
同時,生產上述產品并且同意對產品質量、經銷網點、售后服務、價格、銷售統計和政策宣傳等工作進行承諾并簽訂責任書的企業,均可以參與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生產和銷售。
方案強調,汽車摩托車下鄉產品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市場同期同類產品價格。農民購買納入補貼范圍的汽車摩托車后,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鄉鎮財政部門申報補貼資金。
同家電下鄉一樣,汽車摩托車下鄉政策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新疆、內蒙古、寧夏、西藏、廣西等5個少數民族自治區以及國家確定的“5·12”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地方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
財政部等七部門強調,實施汽車摩托車下鄉既是實現惠農強農目標的需要,也是拉動消費帶動生產的一項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強協作,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具體操作辦法,并切實加強監督管理,“把好事辦好、辦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