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并購新規的中性色彩
【摘要】 要想將抑制市場壟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由紙上綱領在現實中"落地生根",并購可能導致壟斷的相關評估標準和評估細則是關鍵,這不僅是一個具有確定性的法律問題,更是一個具有不確定性的經濟問題。
從年初各界掀起"外資掃蕩式并購"的討論高潮,再到徐工收購案引發余熱至今的博客口水戰,即使在前一段六部委《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頒布之后,關于外資并購涉及經濟安全的爭論不但沒有熄火的跡象,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蔓延之勢。
近期,連壓力鍋行業和百貨業的相關外資收購案,都已經成了外資并購可能造成壟斷影響市場生態的討論熱點。
俗話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六部委關于外資并購的新規,本質就像一個試圖用新規畫方形的過程:只是從上下左右前后六個方向給外資并購行為圈出了一個立方體空間,并未對一些有爭議的標準明確和細化。
六部委關于外資并購的新規之所以受到國內外的廣泛關注,原因至少有二:一是在當前中國國內"外資斬首式并購"大討論如火如荼、數個具有代表意義的外資并購正處于膠著狀態等背景之下,各方試圖從其中找到未來政策風向標;二是該新規首次允許外資企業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并購境內公司,將對未來的外資并購行為和發展帶來深遠的影響。
從新規內容本身的實際影響來看,或許后者的歷史意義要遠大于前者。畢竟拋開各種人為的因素來看,新規本身在涉及外資并購可能導致市場壟斷問題上更多是呈現出中性。
程序和說明是《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主旨,而處于各方關注焦點的壟斷問題,不僅是一個程序問題,更是一個壟斷行為的判別和界定問題。從目前來看,這個問題不僅此次的并購新規不可能有所突破,即使被各方寄予厚望的《反壟斷法》在這個問題上也將遭受捉襟見肘的尷尬。《反壟斷法》素有"經濟憲法"或者"經濟基本法"的美譽就足以說明,框架性和綱領性才是《反壟斷法》的屬性。
要想將抑制市場壟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由紙上綱領在現實中"落地生根",并購可能導致壟斷的相關評估標準和評估細則是關鍵,這不僅是一個具有確定性的法律問題,更是一個具有不確定性的經濟問題。
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中國目前的大型并購案絕大多數都涉及國有資產的處置問題。在《國資法》制定10多年至今還未有出臺跡象的背景下,國有資產轉讓過程中的國有資產流失問題還將爭議下去。再加之國有企業職工安置問題、歷史債務生成原因、涉及地方政府招商引資和GDP數量等因素,決定了中國的大型企業的并購問題遠比國外成熟市場經濟體中的并購要復雜。
中國的并購法體系剛有"小荷才露尖尖角"的跡象,離瓜熟蒂落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對于外資并購而言,新規邁出了完善并購法體系的探索性一步,雖然萬里長征的第一步本身所能解決問題的實際作用不能被盲目高估,但這畢竟也是一個開始的標志和象征。
作者:李云崢 來源:中國工業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