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業協會組織的發展已經成為必然的選擇
[摘要] 針對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的逐步加強,世貿組織成員國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一方面大量采用非關稅壁壘(如反傾銷、反補貼、技術貿易壁壘和產業損害保障措施等)措施阻礙我國產品的出口,另一方面則利用國內行業協會發展的先天不足,通過進口和投資戰略性的占領國內市場。因此,在政府微觀管理職能收縮和企業分兵作戰的情況下,如果缺乏行業協會的組織性協調,我國的民族產(企)業,無論是國有的還是非國有的,都將面臨極大的經濟安全危機。由此可知,優先發展經濟類的協會組織,已經成為必然的選擇。對國家立法機構而言,制定《商會行業協會法》已是當務之急。否則民族產業的發展受阻將產生更大的社會不穩。到時候,誰來承當這一失誤的歷史性重大責任呢?
(中經評論·北京)作為一種憲法安排,中國公民及其組織的自由結社權的實現,一直處于高度監管下的低迷境地。但是在市場化改革與世貿組織規則全面接軌的今天,經濟類協會組織卻可能迎來其進一步發展的“春天”。
協會(包括各種行業內部的協會和跨行業的商會),作為一種非盈利性的社團組織,是同一行業中相互競爭的企業,或者同一區域中跨行業的企業或企業團體自愿加入而建立起來的。其目的在于根據國家法律和協會內部的規約,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并制約和協調會員的個體行為,以實現行業或區域經濟整體健康的發展。協會組織長期發展起來的信息服務和協調集體行動的功能,所形成的組織性關系網絡的規模經濟和外部經濟優勢,是單個企業及其非正式網絡以及和政府機構所難以具備的,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它通過與其他治理機制的合作,已經成為經濟社會綜合治理結構中一種有效的治理機制,并且在全球市場競爭中發揮著越愈重要的作用。但它在節約成員交易成本、降低市場不確定性和增強行業整體競爭力方面具備相當優勢的同時,又有阻礙競爭和增加社會成本的劣勢。如何使其揚長避短,是我國政府、企業及現有和潛在協會組織所面臨的一項嚴峻的挑戰。
中國入世后最近發生的幾個案例,很能說明協會組織發展的良好前景和存在的問題。
溫州的煙具行業,由于歐盟CR法案(要求打火機必須具備避免危害兒童的打火保險裝置)(草案)的出臺,可能痛失部分低價產品市場。但與幾年前美國同類法案使溫州煙具行業遭遇沉重打擊不同,溫州的煙具行業協會立即響應并積極組團奔赴歐洲進行斡旋。雖然最終結果尚不確定,但卻充分表明我國行業協會利用世貿組織規則維護行業利益的意識覺醒。同樣,來自香港、新加坡的“安全風波”也使我國甜菊種植和加工產業遭受巨大的損失,并且對其拓展全球市場埋下了隱患。但中國甜菊協會積極響應并準備訴諸世貿組織的堅定決心,也的確讓我們看到了協會組織的嶄新形象。
而中國涂料協會的表現卻令人遺憾。該協會竟然排斥其會員“富亞”涂料企業的高于協會標準的產品標準,最終導致這個富有競爭力的企業憤然退會。其后果無疑是維護了該行業的低質競爭,并自我損害了協會的權威。這自然使我們聯想到幾年前盛行一時的“行業自律價”,那時,許多行業的大中型(國有)企業為了維護自己的壟斷利益,甚至不惜聯合政府和所在行業協會,對所謂“低價傾銷”制定“最低限價”。現在蓬勃發展的“時風”農用車企業,當時就慘遭懲罰。
行業協會的如此不同的表現,是由我國協會組織在轉型期的畸形發展及其扭曲行為所決定的。
本來,國內買方市場的出現和競爭的加劇,民營企業的發展和現代企業制度的推進,企業進出口經營權的逐步放開,以及1998年的政府機構改革,已經為“三跨(跨區域、跨所有制、跨行業)”性的行業協會的發展營造了良好的發展機遇。但必須看到,國內行業協會已有的發展,是在政府患得患失的推動下和民間小規模探索的艱難實踐中取得的。總體而言,還沒有取得實質性的制度創新,“大政府小社會”的傳統權力格局依然得以維持。
造成這種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對自治性社團組織的嚴格審批程序。現有的社團管理法規,要求企業在組建行業協會時,必須通過一個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即先取得“行政合法性”后才能獲得“法律合法性”。這種管理制度,造成的不良后果體現在:第一,原有生存在政府卵翼下的大量官辦性行業協會,或者延續了政府的管制功能得以繼續維持,或者在失去政府恩惠后,又無法取得企業信任而茍延殘喘。第二,造成行業協會發展的不平衡,民營化和市場化程度高的行業和地區,行業協會發展的比較好,反之則較差;第三,大量具有潛在社會合法性(即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信任并自愿加入)的行業協會卻因難以或不愿找一個“婆婆”,而無法取得合法身份。第四,由于政府主管部門(如國家經貿委)的審批和年檢的成本太大,許多一級行業協會實際上代行了政府的功能,而這是與協會性質相違背的。第五,政府機構改革中許多政府行業主管機構的撤并,會使原先由其審批的行業協會因無主管而喪失其合法性。
但加入世貿組織后,這種落后的管理體制開始暴露出其嚴重的缺陷。針對我國產業國際競爭力的逐步加強,世貿組織成員國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一方面大量采用非關稅壁壘(如反傾銷、反補貼、技術貿易壁壘和產業損害保障措施等)措施阻礙我國產品的出口,另一方面則利用國內行業協會發展的先天不足,通過進口和投資戰略性的占領國內市場。因此,在政府微觀管理職能收縮和企業分兵作戰的情況下,如果缺乏行業協會的組織性協調,我國的民族產(企)業,無論是國有的還是非國有的,都將面臨極大的經濟安全危機。
由此可知,優先發展經濟類的協會組織,已經成為必然的選擇。對國家立法機構而言,制定《商會行業協會法》已是當務之急。否則民族產業的發展受阻將產生更大的社會不穩。到時候,誰來承當這一失誤的歷史性重大責任呢?